通知公告

索引号: hbqzfqhzspfwj/2024-0005 公开责任部门: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日期: 2024-02-26 14:30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4〕16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汉滨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23号)要求,按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区审改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备案事项进行梳理汇总,现将《汉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清单管理

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梳理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列入清单的事项,要落实责任主体,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清理纠正。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二、优化实施规范

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擅自增设备案条件。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行政备案实施规范的基础上,县级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完成事项认领并补充完善办事指南,明确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服务性信息。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积极推进行政备案“进大厅、上平台、掌上办”,探索部分高频易办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办理、一网通办。

三、推进协同联动

强化行政备案事项全过程管理,推进备案和监管协同联动,划清备案与监管权责界限,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及时对行政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备案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对于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并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审慎监管”“移动监管”等方式,实现行政备案监管方式多元化、高效化,为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行政备案管理事项合法、程序规范、服务优质,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水平。

 

  附件:汉滨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docx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