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汉滨市监处罚〔2022〕127号 |
汉滨区刘登兵水面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汉滨区刘登兵水面店 |
刘登兵 |
该店加工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的“麻食”、“面片”,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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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汉滨市监处罚〔202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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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曹攀养珍益坊乳制品经销部虚假广告宣传案 |
安康市汉滨区曹攀养珍益坊乳制品经销部 |
曹仲攀 |
虚假广告宣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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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汉滨市监处罚〔2022〕134号 |
孙永雪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孙永雪 |
孙永雪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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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罚〔2022〕122号 |
安康市汉滨区张兵红百货文具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安康市汉滨区张兵红百货文具批发部 |
张兵红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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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罚〔2022〕133号 |
安康市汉滨区精明眼镜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精明眼镜行 |
陈水军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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