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汉滨市监处罚〔2022〕110号 |
汉滨区坝河镇李其安商店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案 |
汉滨区坝河镇李其安商店 |
李其安 |
该店为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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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汉滨市监处罚〔2022〕115号 |
陕西道森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陕西道森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分公司 |
何宾线 |
该公司经营的“干土豆片”,经抽检,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土豆片”。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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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汉滨市监处罚〔2022〕118号 |
汉滨区瀛湖镇正清豆芽加工坊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案 |
汉滨区瀛湖镇正清豆芽加工坊 |
罗元菊 |
该店生产的“黄豆芽”,经抽检,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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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汉滨市监处罚〔2022〕119号 |
安康市汉滨区萍晚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萍晚商行 |
邹广军 |
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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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汉滨市监处罚〔2022〕120号 |
安康市汉滨区兴隆头饰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兴隆头饰批发部 |
唐梦秋 |
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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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汉滨市监处罚〔2022〕121号 |
安康倩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安康倩宇商贸有限公司 |
曾超佳 |
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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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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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处罚〔2022〕123号 |
安康市汉滨区祥富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祥富商行 |
叶祥富 |
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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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处罚〔2022〕124号 |
彭芬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彭芬林 |
彭芬林 |
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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