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5月)

时间:2022-05-30 11:51  作者:汉滨区应急管理局源自:
汉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5月)
汉滨区应急管理综合法大          负责字:            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4 (汉)应急罚(2022)04号    安康市汉滨区鑫隆矿业有限公司南门沟采区存在安全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等重大隐患案 安康市汉滨区鑫隆矿业有限公司南门沟采区 张某某 1.矿井只绘制有井上下对照图和开拓系统图 及通风系统图,缺少其他八类图纸,2.+750 中段只有 1 个安全出口。2.矿井采用 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为井下电气设备供电,+782 矿房附近的照明电缆为普通民 用韭阻燃电缆。3.现场检查时,+800m 至 750m 主运输斜巷风流为回风流,主要 作业点的风量不符合要求,所携带的风表损坏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22.5.23)
(汉)应急罚(2022)04号-01    李某某 1.安康市汉滨区鑫隆可矿业有限公司南门沟采区存在的“矿井只绘制有井上下对 照图和开拓系统图及通风系统图,缺少其他八类图纸”的违法行为;2.安康市汉 滨区鑫隆有限公司南门沟采区存在的“+750 中段只有 1 个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22.5.23)
5 (汉)应急罚(2022)05号    安康市关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魏家山采区存在安全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重大隐患案 安康市关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某 1、矿井采用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为井下电气设备供电。2、井下使用的照明电缆为普通民用非阻燃电缆。3、现场检查时,
井下主要港道风速低于 0.15/s,风表无读数。4、主排水点只有两台水泵;投入使用的胶轮车驾驶室楼被拆除。5、主要通风机只有台且不连续运转,检查进入+558 平硐时,巷道风向反转,进风变回风。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22.5.20)
(汉)应急罚(2022)05号-01 陈某某 “主要通风机只有一台且不连续运转,检查进入+558 平硐时,巷道风向反转,进风变回风” 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2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