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

时间:2023-11-16 15:40  作者:源自:

办公地址:汉滨区香溪路8号

联系电话:0915-2111872

党委书记:龚正宏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 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5: 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汉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计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区各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督管理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四)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全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负责全区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直销和传销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贯彻执行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查检查各镇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考核评价。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防控工作。负责管理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区级地方标准,受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认证检测领域技术机构。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贯彻国家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药品生产、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备案、许可、检查,以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指导镇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比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推行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压缩企业开办、注销的程序和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按权限逐步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不断促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推进追溯体系建设,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的放心、吃的放心。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规范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投诉、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等投诉举报平台,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系统,汇聚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流通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负责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执法合力。2.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工作。3.与区经贸局职责分工。区经贸局负责拟订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和提升发展;负责对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业管理;为区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食盐专营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经济秩序和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业行政执法工作。4.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责任分工。按照省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内设股室:

(一)办公室(负责人:沈忱,联系电话:2111870)

负责承办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 保密、保卫、档案、安全、接待等工作;协调和督促工作制度的落实;承担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报告的起草、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以及新闻宣传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负责人:薛莲,联系电话:2111929)

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统计、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考核奖惩评选表彰;组织、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和协会的财务工作;承担本系统财务经费预算、决算、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的管理、核算工作;负责对派出和局属单位和协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参加对派出和局属单位及协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装备、固定资产的计划与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执法监督股(负责人:王源渊,联系电话:2111889)

拟定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统计案件核审、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应急股(负责人:柯林,联系电话:2111861)

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承担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配合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督促督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镇办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钱凌云,联系电话:2111852)

分析掌握全区生产领域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形势,拟定贯彻执行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及食品小作坊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对食品生产的日常监管;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陈远洋,联系电话:2111853)

分析掌握全区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质量安全形势,拟定贯彻执行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组织对食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食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负责指导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管;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七)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负责人:柯强,联系电话:2111863)

分析掌握全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及安全管理规范;负责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环境保护整治相关职能任务;监督、指导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管;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八)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陈龙丹,联系电话:2112367)

负责全区药品责任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应急管理、风险监测与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特殊药品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市场准入和认证,承担药品注册和再注册的初审上报;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使用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化妆品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日常监管。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负责人:罗军,联系电话:2112851)

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流通领域重点商品的监管;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市场交易(网络交易)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公示与管理工作;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十)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刘鑫君,联系电话:2112364)

拟定注册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组织协调全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协调专利申请;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卜一石,联系电话:2111850)

拟定贯彻执行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区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实施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人:李玉军,联系电话:2111881)

拟订贯彻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开展有 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投诉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人:鲁钰杰,联系电话:2111862)

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划的拟订、协调实施;指导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及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会同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联合检查行动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统一发布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并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及应急演练工作。

(十四)质量标准监督管理股(负责人:乔巍,联系电话:2111859)

负责辖区标准化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负责质量强区办公室的日常协调,名牌培育申报、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等工作;负责宣传推广先进标准、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标准化和质量项目申报、企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缺陷产品召回、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商品条码、产品防伪等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产环节工业产品质量抽检等检验工作。

(十五)计量和认证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彭湘江,联系电话:2111857)

负责辖区计量和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开展法定计量单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强检计量器具、为社会出据公证数据的检测检验机构的计量检测活动、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认证产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权限内的计量标准器考核、计量器具制造许可、量值传递、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计量节能减排等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辖区内计量日常监管工作。

(十六)宣传信息股(负责人:阎肃,联系电话:2111878)

负责系统网络平台、数据中心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系统计算机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负责本系统新闻宣传及网络建设工作;负责部门门户网站安全维护和系统信息平台、微信平台的建立、更新、维护和管理;负责系统重大信息的发布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及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十七)登记注册指导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办公室)(负责人:谢萍,联系电话:2111867)

负责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程序和措施;指导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等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及相关许可证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指导镇办市场主体规范化登记管理及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在区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组织指导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八)物价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所拟订贯彻执行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措施办法、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和指导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打击传销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