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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交警:关于“8.13”道路交通事故的警情通报

时间:2015-09-10 15:43  作者:源自:

       2015年8月13日15时40分许,周某峰驾驶陕G165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安康市高新区驶往早阳镇途中,行驶至316国道1883K+540M连续弯道路段处,与相对方向艾某涛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致艾某涛当场死亡,乘员刘某纪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9月5日死亡)。
      此案发生后,汉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及现场勘查工作,已于8月14日将肇事驾驶员依法刑事拘留,8月24日大队会议研究,认定周某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某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刘某纪(事故后在中心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5日死亡)无责任,并向双方向当事人送达了事故认定书。
       我队开展事故调查的同时,高度重视善后协调处理工作,办案组克服案件侦查与民事调解之间的时间冲突,应受害方要求,分别于8月15日、8月18日、8月24日、8月27日、8月30日、8月31日、9月1日,7次组织当事双方协调民事赔偿问题。经过多方努力,9月7日,我队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已就艾某涛善后赔偿达成协议,肇事方先行赔付12万元,用于艾某涛处理丧葬事宜,后续赔偿将引导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死者刘某纪善后赔偿仍在继续调解中,我队将积极引导双方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确保受害者合法权益。
       在办理此案中,我队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在开展繁忙的事故调查的同时,克服种种困难想方设法促进当事双方民事赔偿协商。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只能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意味着必须双方自愿,公安机关在组织调解时只能引导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没有强制力。当调解无法达到受害方的期望要求时,受害方家属以此为借口,在我队工作人员耐心多次劝导下,依然一意孤行,两次在316国道搭设灵堂,致使交通中断。围坐公安机关,对办案民警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办案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对于交通事故对受害方造成的家庭损失和心灵创伤,我们感同身受,深感同情。在此,我们提请每个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一定要理性对待,依法维权,通过合理渠道、正常途径、正确的方式表达诉求,不可感情用事,采取过激行为。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