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权利人曹英泽因保管不善,将编号为 陕(2023)汉滨区不动产权第N000001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英泽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