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5-0003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5〕4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1-22 16:55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运高效,依据《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是指用于调节区域粮油市场供求,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稳定粮油市场,在区级储备粮规模内建立的成品储备粮油。品种包括达到计划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小麦粉(含面条)、大米、大豆油、菜籽油等以及中、小包装的食用植物油(简称食用油,下同)。
第三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粮权属于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依据各自职责,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实施行政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承储企业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防护设施。承储期间发生的储粮损耗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他损失损耗,概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台账。
第七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计划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下达计划应明确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和入库完成时限等。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可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现有粮油仓储设施进行代储,但必须与代储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常储常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间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不得因轮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数量短少、空库,区级储备粮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严禁超期储存。
第十条 承储企业原则上应以成品形态包装储存。区级成品储备小麦粉、大米允许以原粮或成品散装形态存储,成品形态包装实物库存比例不得低于该企业承储规模的50%,且该企业具备24小时内将存储的原粮或散装成品粮加工打包入库能力;区级成品食用油中、小包装实物库存比例不低于该企业成品储备规模的20%,且该企业要逐步提高中、小包装成品食用油灌装入库能力。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执行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粮食运输车辆和人力,制定应急保障措施,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二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应专仓储存,仓房应悬挂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标识专牌。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达不到专仓储存条件的,应在仓内储存区域建立标识。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采取仓内包装储存的,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包装完整,堆叠安全。
第十三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及其以下,区级成品储备食用油包装规格为每桶20公斤及其以下,每包装单位规格和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装物、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本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承储企业可依据储存计划向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申请储备贷款,允许承储企业通过其他商业银行或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本金。由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必须落实农发行封闭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应及时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设立的账户。
承储企业在农发行申请贷款的,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由区发改局提出调整意见,商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占用资金)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等储存费用补贴包干执行。大米储备费用每年每吨450元,小麦粉储备费用每年每吨380元,质检和监管费用每年每吨8.6元。
第十六条 区级成品储备油贷款(占用资金)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按照每年每吨1200元包干执行。
第十七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由区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核定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实际储存情况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质检和监管费用拨付区发改局。
第十八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出库价格,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在动用方案中明确。出库结束后,承储企业负责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供动用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相关手续资料,由区财政局在30天内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日常检查,原则上区发改局每季度检查一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开展检查。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工作人员实施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所承储的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按区政府下达的动用计划全部调出的,该批次计划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承储期内承储计划被取消或调整的,承储企业所储存的成品粮油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施行,至2030年2月28日自行废止。原2023年7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3〕6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 关于《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