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各单位、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汉滨区林业局。
联系人:柳俊峰 联系电话:3208993
电子邮箱:970139173@qq.com
附件:《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征求意见稿)
汉滨区林业局
2024年11月5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征求意见稿)
第 1 号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如下:
一、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在戒严期内,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林缘地带、湿地自然保护区、林区内农用地(撂荒地)、林区道路两旁、河流滩涂、坟园地带等地域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点放“孔明灯”;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三)使用电网非法狩猎;
(四)烧地边荒草、烧秸秆、烧火粪、焚烧垃圾、吸烟扔烟头、生火取暖、野炊、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五)炼山造林、电焊、爆破、射击等带火作业活动,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六)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三、对违反本戒严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森林风景区、国有林场及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夯实日常巡查管护责任,严禁火源火种进林区;要强化24小时应急值守和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火情、火灾,按照预案要求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和死灰复燃,坚决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直接拨打区森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0915-2290222 、区林业局值班室电话0915-3206624。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