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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时间:2024-11-05 14:39  作者:源自:

按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各单位、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汉滨区林业局。

联系人:柳俊峰     联系电话:3208993  

电子邮箱:970139173@qq.com 

附件:《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征求意见稿)

   

汉滨区林业局

2024年11月5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征求意见稿)

 

 1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如下:

一、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在戒严期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林缘地带、湿地自然保护区、林区内农用地(撂荒地)、林区道路两旁、河流滩涂、坟园地带地域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点放“孔明灯”;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三)使用电网非法狩猎;

(四)地边、烧秸秆、烧火粪焚烧垃圾、吸烟扔烟头火取暖、野炊、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五)炼山造林、电焊、爆破、射击带火作业活动,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六)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对违反本戒严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森林风景区国有林场及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夯实日常巡查管护责任,严禁火源火种进林区强化24小时应急值守和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火情、火灾,按照预案要求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和死灰复燃,坚决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直接拨打区森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0915-2290222 、区林业局值班室电话0915-3206624。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