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由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配合,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陕西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修订了《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现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时间: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征集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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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0日
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区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政策性原粮。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区人民政府。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级储备粮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加强信贷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 承储企业承担区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七条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加强审计监督,轮换价差盈余或亏损纳入区级财专户管理。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提出调整意见,商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区级原粮储备原则上储存于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承储企业不得租仓储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以小麦、稻谷等口粮为主。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储存区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应当悬挂区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垛卡。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区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区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区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区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报告区发改局。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是指在保持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符合区级储备粮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总量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库存粮食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负主体责任,依据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轮换工作,确保区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轮换经营管理,按照节本增效原则,实现储备良性循环。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承储企业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研究提出轮换计划建议。对不宜存粮食必须报请轮换。对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轮换。
区级储备粮的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地上仓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豆类2年;地下仓小麦6年、稻谷4年、玉米3年、豆类3年;食用油2年。
区发改局、财政局可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在确保储存安全情况下提前或推迟安排轮换计划,轮换费用补贴仍按正常储存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综合研判后、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并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需在粮食轮换入库空仓准备工作结束后,报请区发改局对拟储粮仓进行空仓确认。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如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程序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采取网上公开交易轮换的,销售出库实行承储企业所在库点车板价交货方式,采购入库实行承储企业所在库点目的地仓库交货价。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及时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实物库存充足。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方式进行轮换。采取先销后购方式的,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架空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补贴。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宏观调控需要,架空期需超过6个月的,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延长。对于应对突发事件启动粮食应急响应,提前出库区级储备粮,形成超轮换架空期6个月以上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 入库粮食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收购和出库检验项目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区级储备库存。新入库的粮食由区发改局与承储企业共同现场抽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储备粮食进行统一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进行验收。若在出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区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等负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按计划组织轮出、轮入;
(三)按规定建立储备粮轮换台账、上传购销信息监管系统数据,按月向区发改局报送出入库进度。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网上交易报价以近期同等质量、相近出入库条件成交价格为参考,由承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网上交易结束后形成交易报价情况说明书面材料报企业行政主管和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局应当制定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动用区级储备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意见:
(一)区内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区内较大区域内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三)区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区发改局根据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办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区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区级储备粮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00元(含区级储备粮质检费和监管费每年每吨6元在内);
(二)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40元;
(三)区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第三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每季度拨付一次。
各项费用经区发改局初核后函报由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贷款利息由承储企业与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结算。
第四十条 建立区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提出初步建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收购、轮入的入库成本先由承储企业按照会计成本核算据实初步确定,再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在入库验收时据实进行核定。
区级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轮换操作的,其轮入、轮出的价格由公开竞价形成。入库成本价由成交价加合理入库费用及交易手续费构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四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金额按照入库验收核定成本价予以发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轮换销售及购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分支机构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三条 在特殊时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需动用区级储备粮出库形成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承储企业应单独记账,专档管理,经区审计局审计后由区发改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解决,用于补充区级储备粮库存。
第四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企业在费用补贴中解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经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负担。
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区级储备粮霉变、降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纳入财政绩效评价内容,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管理绩效自评报告编制,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区级储备粮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储备粮管理费用年度预算设立和储备规模计划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将区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区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或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条 区发改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及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区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陕西”“信用安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失信企业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区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账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区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至 年 月 日自行废止。原2023年7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23〕65号)同时废止。
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滨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在区级储备粮规模内建立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区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油,包括面粉(含面条)、大米、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粮权属于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规模总量、品种、应急动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发放贷款,对发放的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承储企业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防护设施。承储期间发生的储粮损耗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他损失,概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台账。
第七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计划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可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现有粮油仓储设施进行代储,但必须与代储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在保质期内进行自主滚动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保持任何时点储备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存计划数量。特殊时期,区政府需动用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时,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指令,确保“调得出,用得上”。
区级成品储备粮若需以原粮形态储存,承储企业必须取得区发改局书面批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执行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粮食运输车辆和人力,制定应急保障措施,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指令。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档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或出库。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出库时应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储存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配备防潮、防鼠等设施,保障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符合国家质量、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仓房进行检查,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应专仓储存,仓房应悬挂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标识专牌。区级成品粮达不到专仓储存条件的,应在仓内储存区域建立标识。
区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的,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包装完整,堆叠安全。
第十七条 区级大米储备质量等级应达到“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面粉应为“标准粉”或“精制粉”,成品食用油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本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承储企业依据储存计划向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申请储备贷款,允许承储企业通过其他商业银行或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区级成品储备粮本金。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从农发行安康市分行获得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的,应当在农发行设立基本户,专款专用,出入库资金管理要按照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相关规定,确保储备粮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占用资金)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等储存费用补贴包干执行。大米储备费用每年每吨450元,面粉每年每吨380元,质检和监管费用每年每吨8.6元;
第二十一条 区级成品储备油贷款(占用资金)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按照每年每吨1200元包干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由区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核定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实际储存情况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质检和监管费用拨付区发改局。
第二十三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出库价格,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在动用方案中明确。出库结束后,承储企业负责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供动用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相关手续资料,由区财政局在30天内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档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二十五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日常检查,原则上区发改局每季度检查一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工作人员实施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由区发改局调整储存计划。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储备库存数量达不到承储的数量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补足库存的;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储备库存数量连续2次出现达不到承储数量要求或者累计出现3次储备库存的数量达不到承储数量要求的;
(三)承储企业储存仓房、环境卫生达不到仓储要求或达不到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
(四)成品储备粮油质量达不到储存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的;
(五)承储企业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取消储存计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所承储的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按区政府下达的动用计划全部调出的,该批次计划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承储期内承储计划被取消或调整的,承储企业所储存的成品粮油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参照《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至 年 月 日自行废止。原2023年7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23〕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