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汉滨区中省环保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迅速落实<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工作要求的函》(汉环整改办函〔2024〕5号)要求,依据《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汉办字〔2021〕79号)、《安康市城市管理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安城管字〔2021〕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三定”职能职责,形成了汉滨城管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
1、负责牵头组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运和处理工作,规范汉滨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严防次生污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2、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抛洒和焚烧冥币污染、渣土车运输污染以及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的监督管理。
3、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严格执行“522”工作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配合市城管部门开展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执法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煤管控工作。
6、负责中央、省委、市委等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滨分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