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3-0060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3〕101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12-12 09:38 |
汉政办发〔2023〕101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省、市关于扶贫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区扶贫资产管理,进一步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建立长效稳定的联农带农机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20〕15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其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清楚、责任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地方债券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权明晰、保值增值。建立扶贫资产台账,使扶贫资产底数清楚、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确保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长效性,切实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合法权益。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浪费等,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
(二)权责一致,分类管理。按照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依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
(三)联农带农、利益联结。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运行机制,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扶贫资产联农带农和防止致贫返贫的积极作用。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村民自治,“四议两公开”引导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真正让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自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等各类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由乡村振兴局牵头、镇村配合做好扶贫资产登记台账;移交手续办理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镇村配合,结合年度清产核资工作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六条 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类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农林业产业基地、房屋(社区工厂)、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合作社)及扶贫资金(衔接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交通道路(含通村组路、产业路)、农村水利设施、安全饮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支持脱贫群众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性资产等。
第三章 资产权属
第七条 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由区级行业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资产权属。
第八条 扶贫资产权属界定:
(一)经营性资产。
1.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所有权的权属。
2.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资产项目资金拨付单位和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产权归属。
3.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入股参股扶贫企业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为国有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
1.交通道路:县乡道、通村道路上的大中型桥梁为国有资产,通村组道路和产业路为集体资产;
2.供水饮水:集镇供水、联村供水工程为国有资产。单村组供水工程为集体资产,支持农户自建饮水工程为到户资产;
3.其他水利设施按照农村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确定的权属确权;
4.公共服务类资产按照行业部门相关要求、资金构成及组织实施单位确定资产权属。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所有权的权属。
(三)到户类资产归属于个人。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所有权的权属。
第九条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级行业部门或镇(街道)办理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等手续。经营性资产应结合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情况将权属尽可能明确到具体组织或个人,无法归属到个人或国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归属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如公益性资产确权定性为国有资产的,相关行业部门作为责任管理方,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产权归属村级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到户类资产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法律法规、中省等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扶贫资产确权后,及时分类、分项、分年度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资产信息,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移交手续办理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财政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应科目,及时将所移交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资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项目决算金额为依据,股权投资价值按照资金投入值计算。确权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如无法提供审计或决算资料的,或审计决算资料难以证明资产价值的,移交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项目资产价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填写《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评估报表》,如实列明资产数量、规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和使用收益等情况。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移交。各行业部门组织建设的村级集体资产在建成验收后要向镇(街道)进行移交,再由镇(街道)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移交,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办理扶贫资产移交时,资产移交单位应将所移交资产以书面文件(协议书和清单等)的形式告知资产接收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移交单位的移交文件(协议书和清单等)包括:移交范围、资产明细、移交时间、地点、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移交方、接收方、监交方签字盖章等,村集体在接收移交资产后应在村级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一)区交通局要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通村道路的“一证一书”(产权证、通村道路管护书)、区水利局要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单村供水及小型水利设施资产的“两证一书”(产权证、使用权证、水利设施管护协议书)、区农业农村局要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产业引导资金形成的资产(股权债权、产业路)、区人社局将社区工厂、发改局将苏陕协作资金形成的资产等按权属移交。
(二)在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形成的扶贫资产统一移交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移交手续办理后,经营性扶贫资产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财政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应科目,及时将所移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村级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资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项目决算金额为依据,股权投资价值按照资金投入值计算。确权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如无法提供审计或决算资料的,或审计决算资料难以证明资产价值的,依据移交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产评估所确定项目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及《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评估报表》(表格应列明资产数量、规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和使用收益等)。
第十三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及“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每项扶贫资产的管理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十四条 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行业部门及镇办作为承担主体责任的扶贫项目国有资产具体管理方应将国有资产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区级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指导部门。
区级行业部门职责: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扶贫项目进行清理、调度,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对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对扶贫项目形成资产的权属确认进行登记备案,对主管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监管。对本单位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权属确认并登记备案,将已确权登记的扶贫资产移交权属单位。对镇办报送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案、运营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各镇(街道)职责:对本单位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权属确认并登记备案,将确权登记的扶贫资产移交权属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扶贫项目资产开展后续日常监管,指导、督促辖区村(社区)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将在辖区村(社区)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确权到项目村(社区),指导、督促辖区村(社区)对确权到本村(社区)的资产履行管护运营职责,审批村级提出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村级申报的资产处置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扶贫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其行业指导、监管职责;各镇(街道)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确权到村级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重点加强对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依据扶贫资产类型,建立自主经营、联村发展、股份合作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做好风险防控,建立管护台账,科学规范实施扶贫资产管理,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经营经营性扶贫资产的,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通过入股经营的,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公益性资产的管理责任主体。
交通、水利、搬迁等相关部门对村集体公益性资产依据道路里程、水厂规模定员定岗,点对点配备护路员、水管员等公益性岗位。
集体资产收益可用于补充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
村(居)民委员会对公益岗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薪酬绩效与考核挂钩。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供水协会,建立有偿用水制度。区级设立维修基金,村级组织、供水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申报、使用。
第十九条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要加强指导和帮扶,确保到户类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本村集体扶贫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因村集体发展需要确需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产业发展资金的必须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在担保期间不得变更权属、不得再抵押),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发挥扶贫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法律法规、中省等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后依法审批,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确定后应及时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产业提质增效、项目运行管理、村级公益事业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等支出。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 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年度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列支一定比例的公益支出,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等村级公益事业。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清查处置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产权主体和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闲置资产,要抓紧盘活投入使用或依法尽快处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规范处置集体资产,同时由产权所有者单位向上一级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对于资产处置后的资金使用方向也应同时报备。
第二十五条 资产清查、处置和评估结果须在区政府网站、镇(村)公开栏等予以公告公示,保护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村级扶贫资产安全不流失。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处置获得的收益,纳入村级集体财产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构建扶贫资产动态监管体系。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改、财政、经贸、人社、交通、水利、教育、卫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健全完善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制度,指导镇、村规范收益分配方案、资产防风险制度、资产处置程序等,并做好日常监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两线运行”管理机制:一线是区政府、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管理责任;一线是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监管责任。区政府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强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检查,确保资产运营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区级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的全程、动态监管,开展对扶贫资产经营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对扶贫专项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受益对象的选择、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效益发挥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应发挥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8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商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印发
政策解读:《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