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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23-0056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3-11-06 16:25 发布文号: 安烟汉区局〔2023〕8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安烟汉区局〔2023〕8号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安康市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6日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汉滨区(包括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最小单元规划上限。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待有指标后,按照“申请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办证”的原则办理。农村及未规划最小单元的社区参照执行。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对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单元内综合考虑满足消费者需求和零售点间距等因素。

第十条 依据汉滨区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集镇、农村、特殊区域四种一级市场单元。

按照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一级市场单元划分若干个二级市场单元。

根据地理位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因素,每个二级市场单元再细分为若干个三级市场单元。

第十一条 城区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方式为,以城区为一级市场单元,城区四个办事处和高新区为二级单元,将根据道路情况在二级单元内规划封闭的三级市场单元,针对三级单元依据单元内零售户年度卷烟消费量和上年度城区户均订购量计算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城区未规划三级单元的区域按照农村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要求进行布局。同时,城区新增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

上年度市场需求满足率=订单满足率*50%+城区市场净化率*50%(并结合市场调研,把年末市场需求调研情况作为参考调整依据)

城区上年卷烟消费总量=城区上年卷烟销售量+(1-上年度市场需求满足率)*城区上年卷烟销售量

三级单元年卷烟消费量=城区上年卷烟消费总量/城区常住人口数量*该三级单元常住人口数量

三级单元规划零售点数量=三级单元年卷烟消费量/上年度陕西省城区户均订购量

第十二条 集镇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方式为,以集镇为一级市场单元,核心街区、边远区域为二级市场单元,核心街区依据订购总量和户均订购比计算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边远区域以农村市场单元作为参照,并结合当地消费便利和销售情况增设零售点,集镇新增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

核心街区规划零售点数量=核心街区订购总量/上年度陕西省集镇户均订购量*核心街区客户户均订购与全区户均订购比)

第十三条 农村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方式为,以农村为一级市场单元,行政村为二级市场单元,每个行政村或农村社区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无零售点布局的行政村可以在不受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设立1个零售点,农村聚居地(聚居户数达到100户以上)、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区域不予增设。农村新增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

第十四条 特殊区域单元采取“一区一策”:

(一)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按照“一区一证”设置零售点。

(二)县级以上汽车站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铁、火车站单层候车室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广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机场候机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行政村移民安置点,按200户(套)内规划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集贸市场按照每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六)经营面积在6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和800平以

上的超市,不受本布局市场最小市场单元设定的数量和距离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3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场内经营者300户以上的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邻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附属建筑(商业街、步行街、广场等)按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最小市场单元设定的数量限制。

第十六条 残疾人(不包括精神类疾病和智力缺陷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仅包含直系亲属)、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或返贫户)等经营主体,不符合最小单元内零售点设置上限和距离标准提出照顾申请的提交法定证明后,并经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许可证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放宽办理条件,具体实施见附件《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审批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参照《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审批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A类对象执行。

 

第三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9.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书报亭、电话亭、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4. 主营业务与烟酒副食品无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建材、调味品、水产、干货、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家电、建筑装潢、广告装饰、车辆销售及维修、农资、美容美发、摄影、服装缝纫、化妆品、电器、计生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屋中介、婴幼儿用品、文体用品、打字复印、香蜡纸张、快递网点、彩票、餐饮、娱乐等。

5.无独立经营烟酒副食场所的酒店。

6.中小学周边以文体用具经营为主,或者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

7.无门头招牌或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的;

8.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9.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0.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11.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周围。中、小学包括普通中、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 幼儿园,距离范围为校门(在校学生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区域。

2. 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

3. 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5. 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测量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经营场所内相通的配套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如办公室、财务室、机房、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经营场所内商品的仓储场所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不计算在经营面积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相互干扰。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幼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3月10日起印发的《安康市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汉政办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审批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2 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