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本区政策解读

本区政策解读

索引号: /2023-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2-01-08 14:57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本区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区发改局关于《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2022年1月7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编制依据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编制过程

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于2021年10月28日从区发改局政务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六个相关部门发放《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收到反馈没有修改意见;2021年11月7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2021年11月15日委托区发改局法律顾问审核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此基础上形成《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送审稿)由区政府办批转至司法局通过了合法性审核。经2021年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程序由区司法局发放三统一备案号后印发公布《办法》。

事项决定情况

《办法》共7章26条,分别是总则、收购与储存、处置、费用、监管、责任与追究、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第1至第6条,说明制定《办法 》的依据、适用范围,解释超标粮食的定义、判定指标和认定依据,规定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了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

(二)第二章收购与储存总共5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实行定点收购储存。由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政府,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应当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检测工作。

(三)第三章处置共4条,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分离出的部分合格粮食,经检验符合食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可用于非食用的工业用途,无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第四章费用共4条,超标粮食处置的费用承担应按粮权属性和事故责任区别对待。

(五)第五章监管 共3条,《办法》规定,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履行粮食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市环境生态局汉滨分局、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等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第六章责任与追究共2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已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

原文件链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