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hbqzfqzfb/2022-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2-01-07 15:48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1〕132号 (有效期五年)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1132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汉滨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滨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玉米、稻谷、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  超标粮食的判定,判定超标粮食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依据主要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等标准。

超标粮食的认定以持有有效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第四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

第六条  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汉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第二章  收购与储存

第七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第八条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政府。

第九条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十条  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储存。定点收储企业的选定履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定。承担定点收储的企业要配置所需的快检设备。定点收储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定点收储企业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二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企业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超标粮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处理:

(一)超标的原粮经过技术处理分离出的部分合格粮食,符合食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

(二)不符合口粮标准,但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

(三)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但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可用于非食用的工业用途;

(四)无使用价值的,视情况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超标粮食销售出库采取购销合同定性、发票注明用途、粮食使用安全承诺书、检验报告四项随货同行,购销双方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和使用明细台账,确保定向销售与使用,不流入口粮市场。超标粮食销售资料、档案管理资料的保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费用

第十六条  超标粮食处置的费用承担,应按粮权属性和事故责任区别对待。

第十七条  对地产粮食,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土壤、气候、病虫害等客观因素造成粮食卫生指标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地产粮食属地财政解决。

第十八条  对在库汉滨区级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按粮食权属关系,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无论是政策性收储还是市场化经营的粮食,若因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章  监管

第二十条  区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粮食质量安全遵循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区政府履行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区卫健局、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等责任部门协调解决超标粮处置工作中的问题,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汉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和粮食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职责,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粮食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汉滨区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的保障工作。

汉滨区卫健局负责因超标粮影响公共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负责超标粮食在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级监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传输与信息发布的管控。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