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加盖公章):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填表时间:2022年 6月 23日
序号 |
案件名称 |
三书一函类型 |
三书一函编码 |
制发单位 |
制发时间 |
接收单位 |
三书一函内容 |
是否完成整改 |
整改详情 |
跟踪反馈(办理问题是否反弹,对举报人进行回访) |
1 |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存在问题 |
检察建议书 |
汉滨检检建受【2022】2号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
2022年1月26日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
在办理建民办陈家山村村民陈道建在自留园焚烧秸秆,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决定,超出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 |
是 |
于2022年3月24日完成整改 |
无反弹、无举报人联系方式 |
2 |
行政处罚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错误 |
检察建议书 |
汉滨检检建受【2022】3号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
2022年1月25日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
在办理安康烨林兴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件时,采信该公司自行委托陕西弘信德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的结论,确定的“总投资额”是错误的。 |
是 |
于2022年3月24日完成整改 |
无反弹、无举报人联系方式 |
3 |
行政处罚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错误 |
检察建议书 |
汉滨检检建受【2022】4号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
2022年1月27日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
五里镇三合涂料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政处罚案件,采信该单位自行委托陕西天政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作《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结论,确定的“总投资额”是错误的。 |
是 |
于2022年3月24日完成整改 |
无反弹、无举报人联系方式 |
4 |
行政处罚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错误 |
检察建议书 |
汉滨检检建受【2022】5号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
2022年1月27日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
安康市元胜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政处罚案件,采信该单位自行委托陕西天任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作《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结论,确定的“总投资额”是错误的。 |
是 |
于2022年3月24日完成整改 |
无反弹、无举报人联系方式 |
5 |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存在问题 |
检察建议书 |
汉滨检检建受【2022】6号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
2022年1月27日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
在办理安康市汉滨区圣鑫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案件,在查封期满后该案卷内没有能反映对本案查封物品进行处置的材料。 |
是 |
于2022年3月24日完成整改 |
无反弹、无举报人联系方式 |
6 |
行政处罚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错误 |
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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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检检建受【2022】7号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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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
安康中天亿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件,采信该单位自行委托陕西天政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作《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结论,确定的“总投资额”是错误的。 |
是 |
于2022年3月24日完成整改 |
无反弹、无举报人联系方式 |
7 |
汉滨区辖区内有废旧收购点存在收购危险废物行为 |
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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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检行公建【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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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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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7日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齐德隆废旧收购店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收购有关危险废物容器等,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
是 |
于2022年3月29日完成整改 |
无反弹、无举报人联系方式 |
8 |
安康德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拆解废料影响周边环境 |
公安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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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公关【2022】11号 |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关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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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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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
新红村二组安康德旺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回收摩托车、电动车数量较大,拆解其废料影响周边环境 |
是 |
于2022年4月14日完成整改 |
无反弹、无举报人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