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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汉滨区促进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9-15 09:19  作者:源自:

为加快汉滨区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旅游产业发展建设,培育旅游市场主体,丰富旅游业态,全力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陕西省《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文旅广电局制订了汉滨区促进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全文公布。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

 通信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64号汉滨区司法局    邮政编码:725000

 联系人:熊荣艳 电话:0915-8118050  18691587623

 电子邮件:472033857@qq.com

汉滨区促进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汉滨区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旅游产业发展建设,培育旅游市场主体,丰富旅游业态,全力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陕西省《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本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投资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项目建设发展扶持

1.对新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田园综合体、大型酒店等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符合省、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500万以上的投资开发主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2.对农旅融合发展重点镇、村和企业在为发展乡村旅游和文旅研学基地建设的游客中心、旅游住宿(客栈)、旅游步道、旅游厕所、生态停车场、旅游标识系统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符合省、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200万以上的投资经营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二)品牌创建提升扶持

1.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市场主体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市场主体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3.对当年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或中、省文旅部门命名的其他同类别乡村旅游村镇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镇扶持50万、30万元,给予创建主体村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当年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优秀旅游企业(景区、宾馆、旅行社一次性分别扶持企业1万元、0.5万元

5.对当年新获得中、省表彰提名的宣传展示汉滨风情的舞台剧目、歌曲、微电影、微视频;分别给予创建主体国家级0.3万元、省级0.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6.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市场主体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三)汉滨美食开发扶持

1.美食街区培育:对新投资运营的美食街区、美食城,经营面积达2000平米以上的,正常营业半年后,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1万元。

2.特色美食培育扶持:引进国内、省内外知名美食品牌连锁店,包括中西餐、火锅、小吃,正常营业半年后,分别一次性扶持市场主体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3.汉滨美食研发扶持:每研发一道汉滨地方特色菜品或小吃,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餐饮协会认定的,传统小吃或菜品的制作技艺被列入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次性扶持研发者、非遗申报者0.1万元。

4.汉滨美食示范店扶持:汉滨美食店铺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主管单位评定为汉滨美食示范店的,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1万元,美食店铺经营的菜品或小吃被区级(含区级)以上行业协会评定为地方十大美食的,每评定一种菜品或者小吃,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0.1万元。

5.汉滨美食品牌推广扶持:汉滨美食菜系或小吃以统一质量标准或半成品推广到区外3家以上大型餐饮企业,并作为该店的招牌菜的,一次性奖补推广主体1万元。

  (四)住宿业态培育扶持

1.旅游饭店:对当年新建旅游饭店获得《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质量标准称谓并挂牌命名的,分别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1万元、3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银鼎级、金鼎级质量标准称谓并挂牌命名的,分别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1万元、3万元。

2.旅游民宿:①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对在A级景区周边、重点旅游村镇等政府规划的区域对农村居民利用自住房屋,当年新改造提升开办特色民宿,正常营业年后,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②对当年引进全国知名民宿专业管理机构,按照民宿托管标准,正常托管运营年以上,以镇为单位,一次性扶持托管机构2万元。

3.非标住宿设施:对在A级景区周边、重点旅游村镇等政府规划的区域,当年新建集中连片非标住宿设施(帐篷酒店、小木屋、集装箱、客栈)床位数20个以上的,正常营业年后,别给予市场主体3万元一次性扶持

(五)产业“+旅游”融合发展扶持

1.当年新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定国家、省级产业旅游+”“+旅游”荣誉称号的,如国家农业公园、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国家农业旅游示范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市场主体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对当年新建成且经过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文化旅游产业基地、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商品研发基地、中医药康养旅游基地、研学旅游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等文旅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市场主体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六)人才引进培养扶持

1.当年考取导游资格证或持有导游资格证的人员,本区旅游企事业单位签订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按年度每人每年扶持0.2万元

2.对有汉滨区旅游讲解员资质,每年讲解服务50场次以上的,一次性扶持讲解员0.2万元。

3.专科以上旅游专业院校毕业生来汉滨与旅游企业签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按年度每年分别给予专科、本科及研究生每人扶持0.2万元、0.3万元、0.5万元

(七)旅游宣传营销扶持

1.文旅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等宣传营销活动的,市内扶持0.1万元/次、省内0.2万元/次、省外0.3万元/次。

2.镇、村、协会和企业等主体独立开展旅游推介、旅游节庆赛事活动且在省级主流媒体(含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的,一次性扶持1万元;在国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一次性扶持2万元。同一内容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计享受。

3.对文化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地级市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汉滨旅游资源、产品、线路等,按年度累计实际支付宣传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营销扶持

4.以汉滨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视频、图片、文学稿件等作品,在中、省以上主流媒体(含网络媒体)发表的,每一件作品分别给予国家级0.1万元、省级0.05万元一次性扶持。

5.以汉滨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视频、图片、文学稿件等作品,在网络自媒体宣传,以点击率10万为基数,扶持0.1万元,每增加5万人次,增加扶持0.05万元。单个作品最高扶持不超过3万元。同一内容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计享受。

(八)文旅产品孵化扶持

1.对当年新取得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的文旅商品,每种商品一次性扶持研发主体0.3万元。

2.对当年新研发的技艺能体现汉滨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文创产品、纪念品、工艺品,得到市场认可,获得县级主管部门认定,每个单品一次性扶持研发主体0.3万元。

3.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研发参赛主体国家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对在A级景区或区域性游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当年新设立文旅商品示范店,规模在20平方米以上,售卖汉滨地方特色文旅商品,正常营业年以上,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九)旅行社团队“引客入区”扶持

1.202112月31日前经向安康市境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地和经营地点在汉滨区境内的旅行社和分社。凡当年组织招徕游客来我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研学科考、康体养老、拓展培训等活动的,年组织游客500人一5000人,在本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10元/人次扶持;年组织游客5000人以上,在本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15/人次扶持;年组织过夜游客500人—5000人,且在本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10/人次扶持;年组织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且在本内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按15/人次扶持;过夜游客每增加1晚,在原扶持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人次(最多扶持不超过3)

2.对全年组织来区游客人数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按照组团人数由高到低设1类扶持1名、2类扶持2名、3类扶持3名,扶持金额依次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条 奖励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条件

1.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和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点)扶持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省、市、区级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食品行业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住宿行业需提供公共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住宿业态培育、引客入旅游专业人才培育、文旅产品开发、自主营销等扶持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食品行业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住宿行业需提供公共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验收评选结果等印证资料。

3.所有申报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相关过程性资料、证明性材料等佐证。

(二)评审程序

1.每年12月底前由各企业及相关单位将拟申请扶持资料申报至文旅广电局初审,联合有关部门现场核查,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次年4月底前兑现扶持

2.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凡发生负面网络舆情、安全生产事故或旅游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区财政兜底保障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扶持范围为汉滨区行政辖区27个镇(街道)

(二)所有项目必须建成并正常营业、对外接待游客,做到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服务热情。

(三)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对同一项目符合两项及以上扶持、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不予重复扶持,对两年内享受过同等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四)申报单位必须提供详实的申报资料,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所有扶持资金均用于汉滨区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严禁用作其它用途,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追缴机制,追回扶持资金

    (六)每个扶持项目由扶持单位制定具体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冲突,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执行。本办法由区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