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康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8 14:18

中心城区四镇四办、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安康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实施办法》,请你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11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王峰,联系电话:18809156888)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滨分局

2022年10月28日



安康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管控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康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管控,以管理网格化、职责明晰化、执法规范化、服务精细化、考核信息化为手段,通过整合现有资源,细化管理内容,强化管理责任,严格考核奖惩。着力解决中心城区“两违”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中心城市建成区“两违”整治工作机制的通知》(安政办函〔2016〕277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区网格化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20〕20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网格化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汉滨区新城街道办、老城街道办、江北街道办、建民街道办、五里镇、关庙镇、张滩镇、吉河镇(以下简称“四办四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或者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安康中心城区“两违”管控工作按照“市管存量、区管增量”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控、部门配合、区为主体、镇办主责”原则,实行“镇办牵头组织、市区部门执法、批评教育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推进机制。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滨分局(安康中心城区网格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网格办)负责统筹做好中心城区“两违”管控工作,定期研究、协调处理“两违”管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相关镇办“两违”管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跟踪问效,执法监督、考核奖惩。 

第二章 责任分工

  镇办要履行“两违”管控属地管理责任和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将辖区“两违”管控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村(社区)对巡查发现“两违”行为应当迅速制止,由自然资源、城管、农业农村、镇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定程序及时立案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用地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按照市区网格化综合监管工作文件要求向中心城区四办四镇派出执法人员。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法建设行政执法,组织“两违”管控队伍巡查,负责两违管控队伍管理及考核。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区公安、司法、信访等其他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两违”管控工作。

依据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由区网格办牵头,组织四办四镇、城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加,建立“两违”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和处置“两违”工作中有关问题。

 工作方式和程序规定。依托安康中心城区网格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镇(街道办)、村(社区)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执法管控作用,结合动员自行整改和依法强制处置等不同措施,实施“两违”整治。

(一)巡查发现

1.常态巡查。由镇(办)统筹,组织下辖村(社区)常态化开展本辖区“两违”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巡查发现、举报信息受理等工作,及时发现并现场管控“两违”行为,同时向辖区城管执法大队“两违”管控队进行报告。

2.执法巡查。由各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组织“两违”管控队开展日常“两违”执法巡查工作,重点针对镇(办)或村(社区)反馈、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媒体反映、卫片发现及其他渠道反映的“两违”线索进行核查并实施管控。

(三)现场管控

1.由镇(办)或村(社区)向涉嫌“两违”行为的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动员当事人自行整改,同时反馈辖区执法大队“两违”管控队落实日常监管,坚决防止“两违”现象扩大。

2.针对涉嫌“两违”的不同状态和情况,由各相关执法主体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证据收集工作,并向当事人下达停止施工或责令改正通知,并落实“两违”管控队加大日常监管,防止反弹反复。

(四)依法处置

1.违法认定: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两违”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2.审查立案: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各相关执法主体部门依法依责立案。

3.调查取证:

1)相关执法主体部门组织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现场勘验取证;

2)相关执法主体部门组织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

3)相关执法主体部门向有关组织、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4.限期整改:相关执法主体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限期拆除:相关执法主体部门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公告,同时送达听证告知书。

6.限期拆除催告:相关执法主体部门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合议意见。

7.强制处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本人级人民政府授权或经申请法院批准,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公告;对于既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属地镇办牵头,相关执法主体部门、城管、公安、司法、应急、医疗、信访等相关部门联合配合,依法实施强制处置(组织实施强制处置,属地镇办应当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短信、微信、12345热线、数字城管服务热线等举报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九条 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后,要及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建立投诉举报的登记、核查、答复、统计、报告、奖励和归档等工作制度。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可以匿名或实名,但必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受理投诉举报机构答复、回访和奖励。对于投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规定给予回复。

第十条 凡经查实的举报事实,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每起   人民币500奖励。违法行为未经查实、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经被查处或违法行为人已经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不予奖励。一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案件,根据举报记录时间奖励最早举报者。  

第十条 举报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密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的举报材料。违法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由辖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驻地镇办党委委员,班子分工明确为分管网格化综合监管工作(两违管控、市容环境卫生),增设一名副大队长兼任辖区镇办两违办主任专职负责两违管控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工作运行新机制。   

第十二条 两违管控工作人员与辖区城管执法大队整合,实行集中办公,由辖区城管大队统一管理和使用,按照“一队多能,一人多用”的模式,共同做好镇办行政辖区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两违管控工作人员整合后,按照中心城区四办四镇管理辖区实际分配两违管控人员数量。结合工作实际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区网格办8人,新城办40人,老城办15人,建民办30人、江北办25人,五里镇30人,关庙镇25人,张滩镇30人,吉河镇15人。

第十四条 由城管执法分局按相关规定公开招聘两违管控人员,整合后对现有“两违”管控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考核,实施上岗前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后重新聘用,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两违管控工作人员管理必须严格制度、严明纪律,实行严格管理与考核奖惩相结合逐步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工作运行新机制。(两违管控人员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两违管控专项经费使用由区城管分局统筹集中管理,各城管执法大队实报实销,对镇办实施经费补助方式足额保障到位。

第十七条 两违管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区城管执法分局(区网格办)和城管执法大队两违管控工作开展,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购置执法器材、执法服装、购买或租赁车辆、办公及办公设备、租赁房屋,招聘人员酬薪,节假日及夜间加班、误餐补助(包括区网格工作人员,自然资源部门派驻执法人员、城管执法人员抽调干部及聘用人员、配合保障“两违”管控执法工作相关单位人员),举报奖励、工作宣传、违法建筑拆除、施工机械租赁等相关经费支出。(对适用于政府采购的物资、工程、服务等项目,按照政府规定采购程序办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两违管控专项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区审计、纪委监委、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两违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审计。

第十九条 对贪污、截留、坐支和挪用两违管控专项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纪委监委依法查处。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区政府将两违管控工作纳入对镇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赋分、经费补助和资金奖励相结合。具体考核办法按《安康中心城区网格化综合监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21】3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派驻执法人员及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城管执法大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镇办应建立对村(社区)两违管控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无违村(社区)创建,每年在每个镇(办)选定2-3个村(社区)创建无违村(社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村(社区)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验收中出现新增两违建设的村(社区)实行“一票否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两违管控工作中,执法人员及两违管控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索贿受贿、接受违建户现金、礼品及有价证券和宴请等违纪违法行为,由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8月31自行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应及时作出调整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