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1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08 15:30
汉滨区应急管理综合法大          负责字:            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汉)应急立(2021)01号    安康市秦瑞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张滩配送站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    安康市秦瑞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张滩配送站 杨林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违法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2021.2.9)
2 (汉)应急立(2021)02号    安康市青山沟重晶石矿安全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 安康市青山沟重晶石矿 陈延奎 安全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2021.6.8)
3 (汉)应急立(2021)03号    安康市仝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汉滨区瀛湖镇石庙沟石灰石矿露天采矿工程未严格按照设计开采案 安康市仝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汉滨区瀛湖镇石庙沟石灰石矿 池伟 露天采矿工程未严格按照设计开采 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2021.6.9)
4 (汉)应急立(2021)04号    安康市荣盛油业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绝缘性容器(塑料桶)加注柴油案 安康市荣盛油业销售有限公司 李贵林 使用绝缘性容器(塑料桶)加注柴油 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2021.8.6)
5 (汉)应急立(2021)05号    汉滨区全义矿业有限公司富强乡火石梁脉石英矿检查中发现未严格按照规范开采案 汉滨区全义矿业有限公司富强乡火石梁脉石英矿 夏则勇 未严格按照规范开采 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2021.10.20)
6 (汉)应急立(2021)06号    安康万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案 安康万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寰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2021.11.22)
7 (汉)应急立(2021)0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安康销售分公司安康东服务区南加油站未规范操作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安康销售分公司安康东服务区南加油站   杨斌 未按照《加油站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