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1年12月份)

时间:2022-01-04 17:25  作者:源自:

汉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82

安康市汉滨区王远春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王远春小吃店

王远春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2

2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89

安康市汉滨区小柒月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小柒月餐饮店

代梦茹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0.19

3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88

安康市汉滨区罗长琴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罗长琴小吃店

罗长琴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0.19

4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0

安康市汉滨区龙泉食府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龙泉食府

周俊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0.19

5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1

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王三蒸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王三蒸面

陈立军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0.26

6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81

安康市汉滨区齐丰阁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齐丰阁餐馆

李峰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0.15

7

安汉市监处罚[2021]157号

安康市汉滨区童彦彦热面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童彦彦热面皮店

童彦彦

经查,该店经营的“餐具(筷子)”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21.6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加工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1.19

8

安汉市监处罚[2021]155号

安康市刘四姐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刘四姐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刘茨改

经查,该店经营的“餐具(筷子)”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9.6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加工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1.24

9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78号

安康市汉滨区邓兴友米线加工作坊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安康市汉滨区邓兴友米线加工作坊

邓兴友

经查,该加工作坊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5日加工的“米线”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上述两批次不合格“米线”各加工了500斤,共计1000斤,销售价为2.3元/斤,已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2300元。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1.30

10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153号

安康市汉滨区李伦地食杂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李伦地食杂店

李伦地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02

11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154号

安康市汉滨区鸿康商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鸿康商店

李谋康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02

12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155号

安康市汉滨区金文综合商店未按要求进行食物贮存案

安康市汉滨区金文综合商店

王金文

经查,该店未按要求进行食物贮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02

1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63

安康市汉滨区馨然之家商行无证经营药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馨然之家商行

姜文

经调查,安康市汉滨区馨然之家商行(姜文)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共售出(水蛭(菲牛蛭)冻干粉,中药口服饮片)17笔共51盒货款50847.00元,涉案货值5084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一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06

14

(安汉)市当罚202101-456

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

王军会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22

15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83号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选连商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选连商店

李选连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第一款第四项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西凤酒六年陈酿、西凤酒”各一瓶;3、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17

16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84号

安康市汉滨区

大河镇金仓家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

大河镇金仓家居

许厚坤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第一款第四项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西凤酒六年陈酿”12瓶;3、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17

17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48号

安康市汉滨区周敬成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周敬成

周敬成

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

10.27

18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36号

安康市汉滨区伙食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伙食坊

李海魏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0.27

19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53号

安康市汉滨区康硕苑农家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康硕苑农家乐

王文军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0.28

20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30号

安康市汉滨区平利农家乐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平利农家乐

夏海庭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0.26

21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16号

安康市紫东阁餐饮有限公司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紫东阁餐饮有限公司

汪红侠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1.30

22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17号

安康市汉滨区郭邦会农家餐饮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汉滨区郭邦会农家餐饮店

潘飞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1

23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18号

安康市汉滨区美味人家农家乐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汉滨区美味人家农家乐

陈道华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2

2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86号

安康市汉滨区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建民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使用未按照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安康市汉滨区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建民店

王寿妹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使用未按照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