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要厘清农户与集体的权责分界

作者:韩睿 来源:石梯镇 发布时间:2022-01-17 11:50

厘清农户与集体的权责分界,是实现对农户最广泛正向激励的主要途径之一。如无清晰的权责界定,就无法廓清实践的主体,就难以实现有效激励,就不存在农户内生动力的持续,小富即安和等靠要的现象就避免不了。新时期,乡村振兴作为“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党和国家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脱贫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助力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划分清楚农户与集体的权责,规范基层治理运行模式,从而实现对广大农户正向激励。也只有让农户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让农户自己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乡村振兴战略才能落地,乡村振兴的伟大目标才能实现。

农户是三农实践的主体,是推动三农问题解决的最根本力量。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激发农户自身动力,就如何平衡农户与集体的权责,进一步的推动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以是否收取农业税为界限进行了两次尝试,划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也因权责划分的不同,农户的激励途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三农”发展图景。

第一阶段,为支援新中国的工业化建设,弥补财政投入农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采取剪刀差,农业剩余收取的积累方式,将大量的集体责任交由农户承接,出现农户责大于权的现象。村集体还同时向农户收取“三提五统”,要求农户履行义务工和积累工。虽然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催生了基层自治,迅速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改造为现代社会结构,大幅度提升了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为后来的分田到户和农业增收奠定了基础。但也是由于农户责任过重,20世纪80年代末,三农形势大幅度恶化。农业收不抵支,大量撂荒。农民负担过重,生活质量不高,城乡差异极大。以至于出现“农民真穷、农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呼声。过去采取行政命令激励农户的方式无法持续,亟待重新平衡农户与集体的责权。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农业占GDP的比重不断降低,城市反哺农村的物质基础基本具备。在2006年,我国正式取消了持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并于2015开始大规模的,主要面向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精准扶贫,开始持续向农村转移资源。在农业税及专门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费用取消后,农户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作为与农户直接联系的村集体也不再有任何对农民的强制力。有责无权的前提下,村集体由管理者迅速转变为服务者,新的责权不平衡随之出现。一方面,精准扶贫期间,大量惠农政策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农户生活质量,缓解了区域、城乡和农户间的贫富差距,极大地的发展了农业,繁荣了农村,富裕了农民,在农村奠定了共同富裕的坚实基础,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一方面,财政转移资源主要依托项目实施和“一卡通”到户两种形式,直接发钱成为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的主渠道之一。农户依赖性与国家扶持力度趋同,基层治理难度与社会单向舆论趋同。农户不但不愿意承担集体责任,甚至也不愿意承担自身责任。比如部分农户将脱贫及致富责任转移到帮扶干部身上,出现要求帮扶干部为其打扫房间卫生、疏通排水沟、购买合疗保险的情况;部分农户索取不合理高额补偿导致的施工受阻,村级建设无法推进,出现施工队宁愿缴纳违约罚款也不愿意入场施工的情况;部分农户无视公序良俗且不接受协调,出现要求集体为其赡养父母子女、管护废弃旧宅、索要临时救济,稍有不如意动辄上访威胁的情况。这使得在农村开展公益建设的困难更加复杂化,不少社会力量望而却步。

综上所述,农业税取消前,农户责大于权。取消农业税后,集体责大于权。责权不平衡,是乡村振兴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划分权责,平衡责权,关键在找准责权的平衡点,焕活农户乡村振兴实践主体的热情,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户的根本利益。

要在法制的基础上划分权责。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尤其是农村地区,绝不能以情代法,要牢守集体和农户责权法治红线。否则,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不能清除,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和基层社会治理就会走弯路,广大农户的根本利益就难以保证。

要规范农户与集体权责履行。在有法可依和有公序良俗可以遵循的基础上,农户与集体的权责已经明晰,即集体(政府)帮助贫困群众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基本生存问题,生活富裕需要农户自身努力。问题的关键是农户和集体是否能够在各自范围内规范履行权责。一方面,要支持农户的合理诉求,畅通双向沟通渠道,让群众可以便捷的反映问题。这方面各地的实践有很多,如市民热线、“321”基层治理模式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倒逼了基层民主管理,提升了服务群众能力,缓和了社会矛盾,是优化政策供给的好方法,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索。一方面,要拒绝农户的不合理诉求,要支持集体正确履行责权,不能以按“闹”分配取代按需分配。对缠访闹访和恶意上访的农户,要探索上访和司法介入融合机制,完善信访一票否决机制,以及恶意上访后的集体利益保护和群众教育机制。对与集体有诉求矛盾的农户,要正确看待,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社会舆论,探索集体发言人制度。不能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不能先打板子后问案,不能让集体问访色变,要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要用法治这把尺子量到底。这方面的实践较少,往往是集体对农户的让步,从而引发隐患更深的治理问题和遗留问题,也是下一步基层治理需要探索的一个方向。

要完善权责发生过程中的问题。一方面,在缺少其他集体资源的情况下,集体难以自我发展。村干部后备力量严重不足,可供集体使用资金严重缺乏,直接导致村集体服务功能弱化,村级自治难以实现。这需要我们加快发展集体经济,深化基层治理改革,不断提高村级集体的自治和服务群众能力,协调群众多样多元的利益诉求,这是乡村振兴产业振兴和组织振兴的关键,需要我们进一步开动脑筋、大胆创新。一方面,要分考虑到立法、执法过程中的种种实际问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丰富基层治理途径。加强广大农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保护农户正常意见反馈,避免听不到、听不得、听不进农户不同意见和批评建议。要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强化对弱势群体、突发困难群体等的兜底帮扶。同时,厘清保障救助的集体帮扶兜底责任和发展致富的农户自身努力责任,从根本上,推动农户自主奋斗的决心和信心。

厘清农户与集体责权,维护好、落实好农户乡村振兴实践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是建立以农户主体性为前提的乡村振兴的关键,也是实现农户自身长远发展的前提,这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