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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21-0107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1-11-08 09:09 发布文号: 安汉规〔2021〕007-区政办006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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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汉规2021〕007-区政办006


汉政办发2021〕112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汉滨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

办法(试行)

 

根据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关于全市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20〕442号)及市教体局《关于全市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安教体函2020〕481号)有关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加强课后服务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来源

第一条 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费采取服务性收费、财政补贴或绩效工资等方式,统筹用于保障课后服务工作。

第二条 服务性收费按照课后服务收费文件执行。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课后服务适当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占比高且课后服务经费困难或规模较小的学校。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课后服务费的收取实行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由提供课后服务的公办中小学校,依规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并签订课后服务协议的中小学生家长收取。民办中小学可自行开展课后服务活动,但不得收取费用。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第五条 课后服务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公示制度按照相关收费文件执行。

第六条 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应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税务部门做好学校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业务指导。

第七条 课后服务费由学校收取,资金缴存区财政局“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课后服务费原则按学期收取,学期末按日结算,一期一结,结余退费,放假前全部完成清算,不得结余结转,对中途退出课后服务的学生,应按实际服务天数据实结算并退还结余费用。

第九条 课后服务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以学校为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条 课后服务费主要用于学校内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和购买社会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以及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电费、消耗品购置、场地器材维护等开支,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课后服务费的劳务报酬要体现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实际工作量、工作业绩相一致的分配机制,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参与课后服务的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劳务报酬不得超过一线教师的平均水平。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课后服务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按劳分配,一校一策,收支平衡”原则,结合课后服务课时人数、工作性质、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研究制定劳务报酬补助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并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发放。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要通过校委会、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开。

第三章 经费监督

十三 区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发改、人社、教体等部门应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要求使用经费,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十四 学校每学期末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向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 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经费管理等工作。校长为本单位课后服务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课后服务费监管职责。

十六 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费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课后服务费收入和成本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十七 学校要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区教体局要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费收费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将课后服务费纳入教育内部审计的内容,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商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文字解读】《汉滨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