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汉政办发〔2020〕117号 有效 发布时间:2020-12-31 10:19

安汉规〔2020〕007—区政办006

 

汉政办发〔2020〕11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结合汉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上级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2000万元,该专项资金来源于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施企业;

(二)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范畴;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五)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资金管理职责

(一)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共同管理,其他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  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升级改造,该项目资金不超过8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在城东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扩建区级电商服务中心,完善电商大数据、线上线下交易体验、企业孵化等功能布局,统筹品牌、认证、品控、营销、培训等服务,提升区级电商服务中心功能,积极培育引导全区优质电商企业向园区汇聚、抱团引领发展,提升改造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全力推动电商服务集聚发展,打造电商产业聚集区。支持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购置办公桌椅、电脑等设施设备,搭建区镇村三级电商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支持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维护(房租、水电等除外)。

第六  支持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提升汉滨区电子商务物流快递配送中心以及汉滨区电子商务仓储分包配送中心的功能服务,发展智慧物流,建立适应“工业品下乡、农村产品进城”双向流通需要的农村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配送体系,从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到村级网点1天内完成配送。进一步整合辖区内邮政、商贸流通、电商等企业,采取“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市场化方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升级改造镇村快递配送站点,支持配套物流相关设备,进一步提升农村物流水平,降低物流配送成本。新建3000余平米的智慧物流中心,增添智慧仓储物流设施设备,新建智慧管理系统,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整合全区物流快递资源,推动统仓共配,发展共同配送,提升配送效率。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扩建汉滨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中心,建设网红直播基地,完善多层次农村电商培训机制,注重提升培训质量,针对企业、农业合作社、个体户、农户等农村电商各类经营主体开展分层分批培训,对辖区内有电子商务学习意愿的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开展电商普及和技能培训,针对农业园区、农民合作社和农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产品认证、策划包装、品牌注册等专题培训,针对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管理人员开展电子商务资源对接培训,重点开展精准培训和提升培训,注重培训后跟进服务,提升培训后创业就业孵化率。

第八条  支持完善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完善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本地传统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对接大平台,学习先进经营理念,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建立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商品流通网络,将工业品下行服务链条不断向镇村延伸。同时开展农特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服务,为农村产品提供品控、溯源、品牌培育等服务,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发展。支持购置网络传输、品控检测等设备,建立汉滨农特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并围绕农特产品流通标准化,加快农特产品“双品一标”认证及SC认证工作,通过对接消费扶贫大市场,建立供销帮扶对接机制,全面整合辖区市场资源,全方位打通农村产品供销流通渠道,并紧跟网络营销新趋势,利用抖音、快手、头条等平台,全方位打通本地农特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具备优秀人才资源,经营能力突出;

(四)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由区财政局、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承办单位(企业)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规范账务,及时向区财政局、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 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专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区审计局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十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的原则,若有调整,经区财政局、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商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五章  

 

十七  本办法由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项目提前实施完毕,有效期至项目实施完毕止。期间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真实准确、合理规范,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的项目建设及验收管理。

第三条  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活动。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二章 项目选择

 

五条  示范项目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具备优秀人才资源,经营能力突出;

(四)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且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顺利完成项目各项工作内容;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七)及时向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反馈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每月应向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详细报告项目进度、绩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办法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区政府门户等网站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单位(企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要求中标单位(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由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情况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异议的,应取消中标单位(企业)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定期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

  建立并完善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规定、验收办法、绩效考核标准》《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签定的合同内容等进行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区政府根据上级部门研究下发的2020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由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立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颁发项目验收鉴定证明,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限期要求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若有异议,可向上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资金补助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未经验收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项目总额度的50%,待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

  经中省验收合格的项目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 10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拨付专项资金。如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追回前期拨付资金,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  区审计局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专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一条  本办法由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