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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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07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
李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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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抽检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7日的韭菜中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店索证索票齐全。 |
免于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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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06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百老泉静宁路专卖店 |
张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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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抽检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的甜杆酒中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店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杆酒44斤;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杆酒的违法所得60元;3、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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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汉市场当字(2020)1-518号 |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
伊顺 |
伊顺 |
坐便器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
坐便器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 |
2020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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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汉市场当字(2020)1-519号 |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
田辉 |
田辉 |
坐便器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
坐便器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 |
2020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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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汉市场当字(2020)1-520号 |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
程文超 |
程文超 |
坐便器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
坐便器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 |
2020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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