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0号 |
安康市汉滨区安澜宾馆未经登记注册及未定期检验使用电梯使用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 |
安康市汉滨区安澜宾馆 |
王静 |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份在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黄沟村一组使用的电梯至2020年6月22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2日未办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3条第1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1、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于人民币3000.00元罚款;2、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前,不得使用。 |
15日内自动履行缴纳义务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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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1 |
安康市汉滨区百年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登记注册及未定期检验使用电梯使用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 |
安康市汉滨区百年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赵平 |
2020年6月18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黄沟村(金城美墅1号)检查发现当事人安康市汉滨区百年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起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3条第1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1、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于人民币2000.00元罚款;2、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前,不得使用。 |
申请延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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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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