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hbqzfqzfb/2020-0109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5-28 09:42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0〕53号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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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汉规〔2020〕004-区政办003

汉政办发〔202053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

《汉滨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28

汉滨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灌溉、排涝、防洪等方面综合效益,推进全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村灌排

泵站、机井、沟渠、三级以下堤防、涵、闸、塘、蓄水池(窖)、坝、水库(库容<1000万m3)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工程规模和受益范围,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小型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以及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跨镇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协调解决水事纠纷和矛盾,履行水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划界及工程产权证、使用权证颁发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区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扶贫、农业农村、林业、瀛湖项目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级行政区内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包括行政村(社区)、用水者协会、专业合作社(园区)、抗旱专业组织、村级水管员等在内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界定、明晰工程产权,确定工程的管理主体。

(一)工程产权界定原则: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根据受益范围确定:

1.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自用农户;

2.受益户较为单一且受益区域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园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园区);

3.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在村(社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村委会(社区)或村民小组;

4.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跨越村级管辖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黄石滩灌区、月河灌区、许家河灌区骨干工程由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管护,干渠以下的支渠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管护主体为受益镇办或村组;

6.汉江、月河、恒河、付家河、黄洋河汉滨区段主河流上的三、四级堤防工程由区河道堤防管护站管护,其它堤防工程管护主体为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益村组。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本级行政区内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档案和维修养护实施档案,完善工程运行管理组织,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降渍的需要;

(二)履行镇办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行政区内跨村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所在村(社区)履行村级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镇办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台帐,掌握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维修养护等情况;

(四)制定村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考评及奖惩办法,组织实施考评,兑现奖惩;

(五)制定本级维修管护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筹措落实、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六)审核村(社区)组织申报的区级运行管护补助经费,统一申报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区级运行管护补助经费;

(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发现并及时制止破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处理村组(协会)或其他用水组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存在问题。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管护本村(社区)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爱护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意识,鼓励制止、检举损害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行为;

(二)履行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检查区域内管护责任人对小型水利设施的日常管护情况;

(三)制定村(社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建立村(社区)级小型水利工程台帐,登记工程权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维修养护等情况;

(四)制定村(社区)级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考评及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兑现奖惩;

(五)筹集村(社区)级管护资金;

(六)对村(社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经费申报,进行初步核查;

(七)制止损害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镇办。

第十条 其它管护主体的职责为:

(一)处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费用收支平衡等事项;

(二)制定具体的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三)对管护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护、维修保养;

(四)落实管护资金,筹措工程运行经费;

(五)制止破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报告上一级管理机构;

(六)按规定填报工程运行状况、巡查检查、维修保养、财务收支记录,建立工程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后,可通过运行管理合同委托、承包、租赁给专业合作社(园区、种植大户)等多种方式运行管理,运行管理合同要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退出条件,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服从防洪抗旱指挥调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保证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标准:

(一)小型灌排泵站、机井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二)水闸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三)灌排渠系工程:保持沟渠及河道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管涵、支斗门、渡槽、生产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四)低压管道输水及喷滴灌工程: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议表盘显示正常;

(五)小型水库和塘坝工程:保持坝埂坡顶平整、坡面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沟坡底平整、顺畅,溢洪沟断面达到泄洪标准,运行安全可靠。

(六)堤防工程:堤防工程无坍坡、沉陷、裂缝、淘刷,保持退水涵闸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堤顶防汛通道畅通,定期巡查、检查,做好记录,保持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稳定,保持堤面坡整洁美观,定期清理堤面坡杂草、杂物。

(七)灌溉水窖(蓄水池)工程:保持池壁无渗漏,窖池基础四周无沉陷、土体无滑塌现象。保持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排污管、闸阀井及沉砂池完好无损,功能齐全。定期检查沟道引水口或截水沟、沉砂池,清理淤积杂物,防止堵塞,保持引水或雨水入窖(蓄水池)畅通。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泵站、机井建筑物边缘线外4米内,明渠边坡外坡脚1米内,水闸、穿堤建筑物边缘线外10米内,小(Ⅰ)型水库坝体两端不小于100米,坝体背水坡脚100200米内,小(Ⅱ)型水库坝体两端及背水坡脚不小于3050米,塘坝建筑物边缘线外10米内,堤防边坡外坡脚510米内,蓄水池(窖)外沿2米内。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以镇办、村(社区)和受益户自筹为主,区级适当奖补。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经费奖补机制,区财政部门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300万元用于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奖励补助,并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运行管护奖励补助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区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镇(街办)、村(社区)和受益户自筹管护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并设专账管理。

(一)从小型水利工程租赁、承包、经营等收入中提取;  

(二)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投资投劳;

(三)区级拨付的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奖补经费。 

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区级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补助经费申报程序:由管护主体每年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初步核查,镇(街办)审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资金计划,由管护主体组织实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和年度考核合格后拨付专项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由管护主体在各工程区域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小型水利工程;

(四)危害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打桩、埋坟、放牧、种植和损坏护坡、绿化植被等活动;

(五)影响小型水利工程灌溉排水水质的活动;

(六)擅自利用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七)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型水利工程设施;

(八)从事其他影响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小型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原有小型水利工程,或者影响原有水利工程稳定安全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按照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工程设计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因年久功能丧失,无法恢复或无使用效益,确需报废的,应报有批准权的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资产移交给工程产权所有者,移交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及时完整、各司其职、长效管理”的原则,避免出现管养真空。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二)验收档案资料齐全;

(三)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管理设施均按初步设计批复实施完成;

(四)征地范围已确权划界;

(五)工程具备安全运行和维护的条件等。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水利资产移交表、取得征地范围确权划界证明和相关资产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资产移交应签订交接协议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所有者名称、相关移交材料明细清单、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约定、资产数量和价值(资产名称、地点、规格、型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协议日期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工程所有者在接管工程资产后,应按照财务管理要求进行账务登记,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工程资产实施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年度分级考核制。每年按照公平公正的考核标准开展考核评比,由镇办组织农综站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进行考核评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奖励补助标准、维修项目立项与考评结果挂钩制度。按照考核评定结果以奖代补;区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奖励补助标准下达镇办管护奖励补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护不善、问题严重且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取消年度管护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阻挠、殴打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执行抗旱排涝命令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肇事人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水利局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8日印发


此文件政策解读:http://www.hanbin.gov.cn/Content-2118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