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本区政策解读

本区政策解读

索引号: /2020-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0-05-30 11:25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本区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汉滨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http://www.hanbin.gov.cn/Content-2118923.html

2020年5月28日,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汉滨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区小型水利工程量大面广、类型多样,管理上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和经费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是在对2019年底全区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和运行管理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进一步对全区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明确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落实管护责任和人员,建立工程运行和管护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办法》拟定后,向相关部门和各镇办发函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区司法局审核,对该《办法》修改完善,上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

 三、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农田水利条例》  

(三)《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四)《陕西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工程管理、管护标准、经费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二部分工程管理:主要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管护主体、管理职责做了规定。一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界定、明晰工程产权,确定工程的管理主体。个人或受益户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个人或受益户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工程管护根据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分为区、镇、村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园区)、农户管理等模式。二是明确区、镇、村各级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职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村(社区)、用水者协会、专业合作社(园区)、抗旱专业组织、村级水管员等在内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村委会具体管护本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制定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并督促检查区域内管护责任人对小型水利设施的日常管护。

第三部分管护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为确保工程安全和运行正常,划定了工程管护范围、日常维修养护内容和标准。       

第四部分经费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来源以镇、村、受益户自筹为主,区级财政适当补助,主要包括工程租赁、承包、经营等收入、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投资投劳、区级拨付的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奖补经费,管护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对区级管护奖补经费的申报程序、使用范围提出明确规定。 

本办法共三十二条款,每条款在国家法规和相关办法的内容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具体细化,从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适用范围、工程分级管理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村的管理职责、管护标准、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和使用以及考核奖惩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将进一步推动全区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发挥工程设施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