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4 10:13


 

                                  汉处非办函〔2020〕9号

 

汉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经区处非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汉滨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8月13日

 

 


汉滨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切实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4号),并参照《安康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处非办函〔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股权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发生在汉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设立在区政府办,是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机构,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保密、奖金发放等工作;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下简称汉滨公安分局)、区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全区银行系统按职责协同区处非办做好举报线索核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区处非办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汉滨公安分局、区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举报,各部门分别向区处非办报备。

第六条  举报方式及途径

举报通信地址:汉滨区五星街32号区政府办(区处非办)举报邮箱:hbqcfb@163.com

举报电话:0915-3225355(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0915-211185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915-3214703(区处非办)

其他区级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均应面向社会大众公开线索举报受理电话和方式。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属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四)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五)银行系统、行业主管单位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区处非办及各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立案、查处、侦破有帮助的,适用本办法。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或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区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参照前二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区是案件主办地的,由区处非办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县的,由区处非办向市处非办申报奖励,我区不再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向市、区处非办举报同一事实的,由区处非办请示市处非办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具体奖励根据涉举报材料重要程度、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自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置后,可按300元奖励。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举报线索对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有帮助的,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可按1000元奖励;

(三)经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集资参与人1000人以上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可按2000元再次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该举报内容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按照上述(二)项执行,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奖励应当按照奖励程序完善手续后实施。

线索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予以支付。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原则上每月集中处理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采取“一案一议”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区处非办接到线索举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各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分别查证认定。

各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处非办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区处非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实施奖励。奖励决定经区处非办、案件处置部门会签同意后,由举报线索受理部门及时发送奖励领取通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完善相关手续后,通过转账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举报人能够举证说明情况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奖励通知及领取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携带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文书外,还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举报奖励部门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全区处非工作财政预算,从现有资金如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其他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依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

第二十五条  2019年12月26日印发的《汉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安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汉处非办函〔2019〕9号)自行废止。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