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涉邪人员罗后芳因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在白河县获刑

作者:张峰涛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30 16:38

罗后芳,女,生于19683月,初中文化,汉族,原系汉滨区牛蹄镇双桥村五组人,曾任代理教师。在2014年市公安局“618”全能神专案中被侦破查明罗厚芳任全能神安康小区骨干成员,并因此在“618”专案和遂后开展的全能神“百日会战”中受到治安和刑事拘留。2017330日在全国公反邪系统组织开展的“敲门行动”中,她在白河县一出租屋内正在从事邪教活动被现场抓获,遂展开侦查,形成了震惊全省的“330”全能神邪教案,白河县检察院以涉嫌邪教犯罪批准逮捕,并于2017128日对罗厚芳等四人向白河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8116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后芳、赵薇薇、汪宝玉、李红等4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宣判,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赵薇薇、汪宝玉、李红3人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后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330日上午10时许,白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老白路小河口张培江出租屋附近走访调查时,发现被告人赵薇薇在该屋内用电脑正播放有关“全能神”学习内容,室内有大量电子储存设备及“全能神”活动报表、书刊资料等。随后,白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出租屋内将赵薇薇、及相继进入该出租屋的李红、汪宝玉、罗后芳先后抓获,从出租屋内和被告人李红、汪宝玉、罗后芳随身携带物品中共查获1部笔记本电脑、1部平板电脑、1U盘、36张内存卡、147册“全能神”书刊、教会月工作报表手抄资料及信徒思想汇报手抄材料数页、教会奉献款物收据数张、支出票据、资金保管条、现金10250元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后芳、赵薇薇、汪宝玉、李红明知“全能神”是邪教组织,国家已明令依法取缔,却积极参加并担任邪教活动的组织者和重要事务的执行者,并且4被告人持有或者携带大量“全能神”电子音视频资料,其数量、播放时长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足以认定为传播而持有且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白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十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五)项规定,判决:1、被告人汪宝玉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李红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3、被告人赵薇薇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4、被告人罗后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