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 (汉滨区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3-11-15 17:15  作者:源自:


办公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28号

联系电话:0915-3214482

党委书记、局长黄础安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职责调整

(一)落实中省市区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牵头负责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研究提出全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执行国家、省、市并拟订区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区国土资源保护的职责,组织落实并提出国土资源管理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具体办法;负责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对国家、省、市、区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规划在汉滨区管辖区域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行为的听证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报和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镇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实施地质勘查、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全区各镇办对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土地、矿区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总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申报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区国土资源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区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

(八)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实施国家矿区规划中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负责汉滨区(除中心城市规划区和高新区以外)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拟定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土地征用方案》,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统征程序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区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统一征地拆迁安置土地矛盾和纠纷,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统一征地的环境保障工作。

(十一)承办新征国有建设用地、新征或出让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土地市场交易土地价格信息的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地产交易过程中土地价格的咨询、中介、仲裁工作;受委托办理辖区内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兼并、分立、联建、清产核资等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的评估。负责其他中介机构地价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资源调查,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查、编报和初步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工作,承担全区建设用地补充任务;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工作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引资工作。

(十三)负责对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结构引发重大地质灾害等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负责汉滨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十五)指导全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全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不动产登记工作,调处区本级不动产权属争议。

(十六)负责全区避灾脱贫移民搬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内设7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和政务工作协调、督办。承担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机要保密和文书档案、信息宣传、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群众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汇总编制落实年度国土整治、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经费预算;负责省、市财政拨给的经费及其他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监督使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市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负责地质勘查基金、采矿权和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使用费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交流等管理工作;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系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决议、决定、决策;承担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综治维稳等工作;依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系统内的重要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干部职工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受理对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承担干部任免中的廉政鉴定工作。

(三)法规股

参与拟定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规划;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

(四)规划地籍股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审查;负责节约集约用地面积的控制;参与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汇总全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结果,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及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区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五)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股

拟定全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土地开发利用标准;负责拟定实施村镇用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组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镇(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的考核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负责确认土地评估价格,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六)矿产开发股

拟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实施矿权设置方案;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指导全区采矿权的审批发证工作;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权、探矿权的年检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探矿权权属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探矿权;负责收缴采矿权、探矿权价款、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全区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参与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对地质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区级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适量开采与利用工作。

(七)不动产登记管理股

指导监督汉滨区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林地、水域、滩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抵押工作;组织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划、计划,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开展全区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资格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不动产登记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不动产登记业务交流和质量评查;负责汉滨区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林地、水域、滩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规划区以外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核工作;组织建立全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指导全区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办区本级不动产登记涉及的行政诉讼、信访工作。

四、人员编制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汉滨区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分管不动产登记工作),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事业单位: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汉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汉滨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汉滨区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汉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汉滨区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

(二)全区的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委托区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承担。

六、附则

(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3214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