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7 09:52

办公地址:汉滨区新城街道大桥路苗圃巷3号

联系电话0915-3206624

党委书记、局长:李小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汉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汉滨区林业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区林业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制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相关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制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负责全区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

(三)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指导和监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营管理。

(四)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全民义务植树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等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办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依法实施对林木种苗的管理,指导全区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林草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和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组织实施中、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林业改革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制订全区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山林经济、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地综合开发、生态脱贫相关工作。

(七)负责区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发展建设。指导全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等林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指导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建设资金。组织、指导全区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相关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区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配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第四条  区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人:谢恩,联系电话:3206624)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业务,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重要文件起草、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档案管理、安全保密、政务信息、党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新闻宣传、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制定和督促落实。负责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林业领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管理。指导全区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林业发展改革股(负责人:李名奎,联系电话:3209679)

负责编制全区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订全区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项目稽查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管林业和草原资金,对全区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林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统计信息工作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农村林业改革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和参与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拟订资源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落实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负责编制全区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原产业建设及山林经济、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开展林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培育。负责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造林绿化建设股(负责人:罗厚玉,联系电话:3218509)

拟订全区造林绿化、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指导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草种行政案件。负责拟订林业草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技推广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开展林农、牧农技术培训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标准化、林业草原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等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林业草原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资源保护管理股(负责人:陈宁,联系电话:3206630)

负责拟订全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指导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林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普查、专项调查和保护监测体系建设。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指导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负责林政案件稽查。负责林业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林业草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林业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林业法制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负责人:王涛,联系电话:3215605)

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指导实施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开发利用。负责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区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新建和变更业务。负责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森林草原防(灭)火股(负责人:柳俊峰,联系电话:3220815)

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和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防治和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察预警、督促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