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需谨慎 因酒出事需担责

时间:2016-01-06 14:12  作者:张禅、梁勇源自:区法院

原本“老表”之间和“师徒”之间聚餐用酒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没想到其中一人因酒后驾车发生车祸身亡。于是,死者家属便将同桌饮酒的几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月5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吉河法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死者胡恒生前跟随师父唐松学习安装橱柜技术,2015年5月2日晚,唐松的“老表”曹兵约其到家中就餐,唐松便将徒弟胡恒及徒弟小唐叫上一同前往赴宴。同席者还有曹兵的另一“老表”小袁。大家在就餐期间相谈甚欢,也喝了不少“杆杆酒”。餐后胡恒、小唐与师父唐松回到了唐松的出租屋准备休息,到家后胡恒又再次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当胡恒行至316国道“改线路”附近时,与其他车辆发生擦撞,导致胡恒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恒有醉酒、超速行驶的过错行为与对方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死者胡恒的父母、妻子、及一双儿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事发当晚唐松、曹兵、小唐、小袁四人未能节制胡恒饮酒及放任胡恒酒后驾车,导致胡恒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要求四人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000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此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调解无效,随后合议庭考虑到死者胡恒家人家庭实际状况和精神上受到的严重打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曹兵、小唐、小袁各给予胡恒家人经济补偿3000元。对于胡恒的师父唐松,因他将胡恒带至曹兵家参加宴席并饮酒,在返回自己出租屋后,明知胡恒已饮酒而对胡恒驾驶摩托外出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制止,因此唐松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他应就胡恒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唐松赔偿死者胡恒家人13000余元。另一方面,死者胡恒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醉酒驾车,对造成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并负主要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酒后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近年来汉滨法院已对多起醉酒驾车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同席饮酒者之间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谨记:喝酒莫驾车,驾车莫喝酒!(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