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物价局
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禁止
乱涨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区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近期针对有媒体反映个别药品价格出现了大幅涨价的现象,部分经营者的乱涨价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机制。为确保药品市场价格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康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安价发[2015]38号)文件要求及《安康市物价局药品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安价函[2015]29号)规定,汉滨区物价局要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者明礼、诚信、守法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严禁借药品价格改革到来之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守法,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二、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5、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6、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7、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8、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9、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0、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11、其他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规定的行为。
三、各经营单位如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上述提醒,希望各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并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并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希望各经营单位要识大体、顾大局,在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自觉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为保持药品市场价格有序竞争做出贡献。
汉滨区物价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