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区粮食局依据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总要求,积极消除粮食执法工作 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有效破解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难点、疑点等实际问题,规范了粮食执法工作,保障了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一是破解粮食执法工作中无权、无人、无钱的“三无”难题,走出粮食行政“不作为”的困境。加强粮食执法体系建设,建立一支懂法用法、作风过硬的粮食执法队伍。在暂时不能解决行政编制和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在单位内部挖掘潜力,协调、组织相关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支持,加强人员力量,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人员落实问题。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逐步解决粮食行政执法经费。积极向主管局、区政府争取经费支持,内部明确要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机构、人员以及落实工作经费,逐步配备了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工具和执法专用交通工具,确保粮食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强化监管,摆脱年收购量50吨以下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带来的收购市场监管难的困扰。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办粮食收购资格,为个体粮食经营户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并困扰全区的粮食执法工作。解决此难题,我认为主要有两条途径:第一,加强立法工作,修改“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的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有两点:一是从法理上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法规性文件,而国家局出台的规定属部门规章,法大于规章。《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所以,不能划分收购量,必须对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实行粮食收购准入制度,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从《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要求看,粮食收购许可是一种普通许可,普通许可在实施中原则上没有自由裁量权,不能人为分为50吨上下,第二,在尚未取消该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创新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以粮食经营台帐和统计制度执行为切入点,有效掌握经营者的粮食收购数量。《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和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情况。本条规定,对年收购量低于50吨以下的个体经营户同样实用。只要加强监管,就能有效监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二是发扬吃苦耐劳精神,重点跟踪几户无证收购户,一旦查实收购量超过50吨,就认真依法查处,也能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 三是加大粮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粮食执法工作应严格履行依法管粮的天职,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重点抓好七项工作:1、每年定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从收购准入环节抓好粮食监管工作。2、定期开展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准确摸清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3、全面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保证消费者都能吃上“放心粮油”。4、认真开展粮食经营台帐和统计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粮食统计数据的准确,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5、认真开展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部队官兵用粮安全。6、认真查处其它各类涉粮案件,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坑农害农、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扰乱正常粮食市场秩序等各类涉粮案件进行查处,达到处罚一小部、教育一大片的作用。 四是紧密配合,走出一条粮食流通联合执法的新路子。在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多部门分段检查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重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扰民的问题,有效解决这一弊端可以采取联合执法,采用“统一组织、联合行动、各司其职、依法处罚”的方式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每次检查前,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一抽调各成员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检查中,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权进行具体的检查和处罚。联合执法检查有三大好处:一是整合了执法力量,提高了执法效果;二是解决了多头执法带来的重复检查、重复处罚等问题;三是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全社会对粮食执法工作的认知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拓宽了一条可行的路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