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9 09:10


汉政发〔2019〕1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饮水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管好农村供水、保障饮水安全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大量农村供水工程的建成,建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显得尤为迫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农村供水工作实际,现就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镇(街办)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经费落实保障,明确有关机构的管理职责分工;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监管、水源保护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各供水单位要围绕日常运行、水质检测、水费计收、维修养护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落实相应的具体责任。总之,要通过责任体系的全面建立和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管的好、长受益。

二、明确界定工程产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政策要求,全面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确权工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工程到户表之间的设施产权归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或镇政府所有,户表到进户之间的工程设施产权归用水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人口20人以下)产权属用水户共有;单位、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确权后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并及时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新建工程原则要求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颁证及移交工作,已建成工程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确权工作。

三、完善运行管理机构。区政府决定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中继续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的设定,巩固改革创新成果,承担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行业监管等职责以及大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直接管理,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管、有人管、专业化管理。各镇(街办)也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服务站(水保站)的人才、技术优势,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单村(组)小型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大力推行“村级供水协会+计量收费+管护补贴+贫困户”模式,重点承担供水规模在200m3以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自主管理。供水协会可分村或按工程组建。对供水收益人口在500人以上且组建规范、能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供水协会,区人社部门在协会成立后的次年开始,按照1个协会给予1至3名管水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助的政策激励。

四、规范运行管理模式。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式根据工程规模、权属等情况,大体分为专管机构直接管理、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和受益对象自行管理三类。原则要求建制镇的集镇供水及日供水规模在200m³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或镇政府(街办)直接管理;日供水规模在200m³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聘请人员管理或组建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主协商管理;单位、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由其自行管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专管机构通过直接聘用管水人员的方式,将更多的小规模供水工程纳入直管范围,统一核算,盈亏互补。

五、建立管理维护基金。区政府将适时修订《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基金,即争取中央、省、市财政维修管护资金补贴一点、从专管机构直管水厂水费中筹集一点、区级财政按照农村人口1元/人/年标准配套一点,由小到大,从少到多,持续积累,逐步建立覆盖全区各村(组)小型供水工程长效管护维修基金的制度。所筹集的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农村供水设施较大维修及改造,由区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设立专户管理使用。区财政局商同区水利局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基金统筹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前3个运行年度内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六、健全运行管护制度。区水利部门及镇(街办)要督促指导各供水单位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主要涉及水源巡察保护、设施巡察养护、水厂运行管理、水质净化消毒、设备操作规范、药剂存储投加、水费收缴公示、水厂值守交接、供水运行记录、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同时,要制定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等情况下的供水保障应急预案。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合同规范约束双方的供用水行为,明确收费应出具相关票据,停水应履行告知义务等。规模化水厂应按照要求办理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供水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要通过健全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执行落实,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规范运行。

七、合理核定供水价格。教育引导广大农村群众认识水的商品属性,养成用水缴费、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区发改(物价)部门应发布本辖区农村供水指导价。农村供水水费计量征收方式原则上分为三类:一是以表计量、据实收缴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集镇及日供水规模在200m³以上、供水人口较多的农村供水工程;二是“基准水价+计量收费”的两部制水价计收方式,主要适用于日供水规模在200m³以下、时段内用水量变化较大的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三是定额缴费的方式,即按户或按人每年度缴纳固定数额的水费,主要适用于水量非常充沛且供水人口较少的供水工程。实行两部制或定额计价方式的基准水价标准、定额收费额度由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组织村民议定或由供水协会会员大会议定。水费收缴标准及开支情况应在供水区域内公示。

八、严格水质检测标准。要健全供水单位自检、农村水质检测中心巡检和区卫健部门抽检的生活用水水质三级检测保障体系,确保水质安全达标。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自检室并落实检测人员,每日开展水质自检。区农村水质检测中心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的定期巡察检测任务。区卫健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水质监督检测、业务指导工作。水质检测项目及频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水质检测费用应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定补。水质检测异常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区卫健部门应会同区教体、民政等部门做好学校、养老院等重点群体安全用水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九、全面加强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水利、卫健等职能部门要会同镇(街办)、村组等基层组织,切实加大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力度,做到保护范围明确、巡察责任落实、防护措施到位、警示标牌醒目。每一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都要明确一名巡察监管人员,并设置规范的水源保护标牌。对容易受到生产生活活动污染的水源地要采取围网隔离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情况变化已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要及时迁建。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及其影响范围内从事养殖、放牧、洗衣、采矿、建墓或堆放废渣、倾倒垃圾、修建厕所、排放污水等行为。

十、不断强化队伍建设。要围绕农村供水运行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的目标,不断加大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一要壮大队伍。对较大规模水厂所需的必要岗位应按需配足,其他工程根据工作量,采取专职或兼职以及多岗融合等方式,保证每一处工程落实1名管水员。区人社等部门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小型供水工程管理管护人员享受政策补贴。二要保障薪酬。对直接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人员要给予合理的薪酬保障,促使其能真正用心尽力。对确因水价受限、用量较小导致收不抵支的,区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给予必要的补助。三要加强培训。区水利局应督促指导供水专管机构和镇(街办)每年度至少组织两期供水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重点掌握水源保护、净化消毒、水质检验、设备操作、安全生产等方面知识,为全区农村供水建后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撑。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区各单位。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