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主题: | 席先生-投诉兴科明珠收取电梯费较高现象 | ||||
来信人: | 席先生 | 来信日期: | 2019年12月08日 | 来信编号: | DH201912080274 |
信件内容: | 2018年,席先生入住兴科明珠三期35栋房屋,物业每月收取49元电梯费,席先生认为此收费较高,现请相关部门告知此收费是否合理。 | ||||
信件回复: | 市发改委: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8日转来反映兴科明珠小区收取电梯费过高问题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1、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市新的物业收费标准暂在制定过程中,物业收费标准及公用设备用水用电暂按原标准具实分摊由物业公司收取,待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出台后,小区公用设施用水用电费用将计入物业费,不得再单独收取。2、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属于政府定价的是不具备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兴科明珠已成立业主大会,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范畴。随后我们电话约谈了兴科明珠小区物业沈经理,要求其定期公示、具实分摊。我们向反映人席先生进行了电话沟通,解释了相关政策,反映人表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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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已办结 | ||||
回复单位: | 市发改委 | ||||
回复时间: | 2019年12月16日 | ||||
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