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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滨区支持“五上”企业发展激励扶持若干措施(修订)》和《汉滨区支持大个体户发展扶持若干措施(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6-02-12 08:41  作者:源自: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入规纳统,积极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发改局在原有我区支持“五上”企业和大个体户发展奖励扶持政策文件(《关于支持“五上”企业发展激励扶持若干措施》(汉政办发[2025]38号)和《汉滨区支持大个体户发展扶持若干措施》(汉政办发[2025]40号))基础上进行研究修订,形成《汉滨区支持“五上”企业发展激励扶持若干措施(修订)》和《汉滨区支持大个体户发展扶持若干措施(修订)》,现将修订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2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电话:0915-3215892

2.电子邮件:1754468372@qq.com

3.信函:汉滨区五星街38号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收,请在信封上注明““五上”企业和大个体激励扶持措施(修订)意见建议”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2日

 

 

 

 

 

 

 

 

 

 

 

 

 

 

 

 

 

 

 

汉滨区支持“五上”企业发展激励扶持若干措施(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升级纳统,支持“五上”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纳统一批”思路,对入库纳统的“五上”企业给予励扶持,并对培育“五上”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励。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类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入统标准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五上”企业具体入统标准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在建施工项目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责、行业主管、统计指导、协作配合”原则,切实发挥好各自职能,形成培育工作整体合力,确保取得真正实效。

(一)区发改局:负责全区“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牵头及服务业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牵头做好“五上”企业培育奖励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二)区统计局:负责全区“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指导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纳统工作问题,与市统计局做好入统衔接,依法据实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三)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财务指导工作,积极指导企业建立规范财务报表台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做好“五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筹措,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规范法人企业转个体工商户行为,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注销企业名单,及时与各部门做好信息互通互享,并对新增“五上”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区税务局:负责对全区培育企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五上”企业标准的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情况。在“五上”企业培育过程中,依法依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按要求提供税务资料。

(六)区经贸局:负责全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指导区内商贸流通大个体户转法人企业,按标准要求进行培育纳统。

(七)区住建局:负责全区资质内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八)各镇办和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供销社、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广电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负责本辖区(行业)内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九)区考核办:负责将“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列入对部门和镇办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十)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于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成效不大的,依规依法提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落实好中、省、市、区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给予“五上”企业直达性强的支持政策。

(一)对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佳、社会责任突出、诚信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推荐参与省、市优秀企业家、杰出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等评优树模活动。

(二)由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企业,在申报陕南循环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改、新基建和其他项目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

(三)由区委办(金融办)牵头,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健全完善金融顾问制度,面向全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服务,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性强、成长性好但面临融资困难的新增入规纳统“五上”企业给予帮扶,协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贷款资信度。

(四)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等部门牵头,制定我区人才政策(或落实我市现行人才政策),为企业拓宽引才途径、搭建聚才平台,满足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多样化服务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如取得一定学历、职称或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务。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员工职业技能培训、高级管理培训,加快培养现代企业管理人才政策。

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负责,加强民营企业家培养。对符合条件的(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贡献大和群众基础好等)企业优秀负责人,可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选,或推荐为专业协会和各类乡贤会等社会组织机构负责人选。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五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新增企业进行奖励。所有申报纳统的“五上”企业按照行业属性归口管理。

(一)对当年新投产项目入规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10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10万元;对原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培育成长为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5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5万元。

二)对当年新注册且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10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10万元;对原有限额以下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培育成长为限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5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5万元。

(三)当年新注册且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企业、餐饮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5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5万元对原有限额以下住宿企业、餐饮企业经培育成长为限上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3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2万元。 

对当年入规纳统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5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5万元。

对当年新注册且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10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10万元对原有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培育成长为规上服务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5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5万元。

第八条  对于完成全年培育任务的部门、镇办,每户奖励1万元,负责申报部门奖励0.5万元,对超额完成培育任务的部门或镇办,每户另外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按照统计工作要求,“五上”企业应确定1名会计或统计员,对在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中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的“五上”企业,按照6000元/年·户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兑付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五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查、评估、认定和管理。

(一)各镇办、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区统计局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

(三)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新增“五上”企业,每年年底由区统计局将确认结果报区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新增“五上”企业入统后,由区统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广电局提出奖励建议,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兑现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兑现给培育责任单位和企业。兑现给培育责任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培育责任单位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对“五上”企业培育过程中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包括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的有关人员),奖金兑现到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全区支持“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工作专班,区政府分管领导组长工作专班办公室(简称区“五上办”设在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经贸局、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人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招商服务中心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机制,行政审批、税务、统计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时传递纳统信息,强化“五上”企业入规纳统的培育引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五上”企业培育要做到单位真实存在、符合入库标准、行业界定准确、资料真实完备。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并对已享受的奖励予以追回。涉及违规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五上”企业入规纳统及激励奖励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有效期三年。

 

 

 

 

 

 

 

 

汉滨区支持大个体户发展扶持若干措施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提档升级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达标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纳统一批、扶持一批”的思路,对辖区内符合认定条件的大个体户给予奖励扶持,对培育大个体户的单位进行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励。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类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入统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个体户具体入统标准为:

工业类个体户截止申报期,工业产值和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商贸类个体户:截止申报期,批发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按照行业主管职责,各相关部门切实发挥好各自职能,形成培育工作整体合力,确保取得真正实效。

(一)区经贸局:负责全区工业、批、零、住、餐大个体户培育纳统的牵头工作做好大个体户培育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全区工业类、批零类大个体户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工业、批零大个体户统计报表的指导和协调服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餐饮类大个体户培育和纳统的牵头工作,做好已入库餐饮类大个体户统计报表的指导和协调服务。

)区文旅广电局:负责全区住宿类大个体户培育和纳统的牵头工作,做好已入库住宿类大个体户统计报表的指导和协调服务。

)区统计局:负责全区大个体户培育纳统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指导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纳统工作问题,与市统计局做好入统衔接,依法据实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大个体户培育纳统奖补资金的筹措,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批、零、住、餐大个体户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于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成效不大的,依规依纪依法提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考核办:负责将大个体户培育发展工作列入对部门和镇办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年度考核赋分建议由区统计局提出,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奖励政策

  大个体户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新增个体户进行奖励。所有申报纳统的大个体户按照行业属性归口管理。

  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大个体户应确定1名会计或统计员,及时准确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数据,按照500元/月(6000元/年)的标准,按照季度发放服务管理费用

  成功纳统的大个体户每户奖励3万元,其中个体户奖励资金2万元,培育单位0.8万元,负责申报单位(区统计局)奖励资金0.2万元。

 

第五章  奖励程序

  大个体户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查、评估、认定和管理。

(一)各镇(街道)、各责任部门按照区统计局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个体户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区统计局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

(三)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新增大个体户,每年年底由区统计局将确认结果报区政府审核。

第十条  新增大个体户入统后,由区统计局根据国家认定反馈情况提出奖励建议,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提请区政府常委会审定后兑现奖励。入统奖励资金拨付至区经贸局,由区经贸局兑现给培育单位,报表人员服务管理费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拨付至各单位,由主管部门兑付到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成立全区支持大个体户培育发展工作专班,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工作专班办公室(称区“大个体办”设在区经贸,区经贸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旅广电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及相关镇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大个体户培育发展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机制,行政审批、税务、统计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时传递纳统信息,强化大个体户纳规入统的培育引导和管理。   

第十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大个体户培育要做到单位真实存在、符合入库标准、行业界定准确、资料真实完备。

第十  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的个体户、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并对已享受的奖励予以追回。涉及违规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  大个体户纳规入统及激励奖励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