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安康中心城市禁止露天烧烤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6-0003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滨区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26〕9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2月1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2-10 15:50 |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力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宜居宜游宜业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安康中心城区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范围:东至东坝汉江大桥到环城南路(枣园路交叉口)沿线区域;西至西津汉江大桥到安康大道改线路转盘沿线区域;南至环城南路(枣园路交叉口)到瀛湖路水电厂小区沿线区域;北至安康大道改线路转盘以东,与高新区交汇处沿线区域。
二、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从事烧烤经营必须入市入店,必须使用环保炉灶和清洁能源,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自觉保持、维护好经营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和规范管理,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三、凡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进行露天(骑门、骑窗)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置。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未使用清洁能源烧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消防、住建、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早夜市场、美食城(街)等相关业主、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烧烤经营户入店守法经营,落实油烟达标排放规范和安全要求。
五、当发布空气质量橙色预警时,安康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六、露天烧烤禁止区域今后可根据安康中心城市环境保护的具体需要,以及安康中心城市发展规划和人居环境等因素依法进行变更调整。
七、本《通告》有效期为五年,自2026年3月10日执行,至2031年3月10日废止。原《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安康中心城市禁止露天烧烤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汉政发〔2019〕19号)文件到期自动废止。
特此通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