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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烈士陵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安康烈士陵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6-000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区退役军人局发〔2026〕8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02-12 15:5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烈士陵园管理办法》经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212

 

安康烈士陵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康烈士陵园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烈士陵园是国家为纪念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设施,是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归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安康烈士陵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安康烈士陵园的主管单位,负责安康烈士陵园的保护和管理;安康烈士陵园管理所为责任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烈士安葬

第五条 烈士安葬由烈士遗属提出申请,并附《烈士证明书》,经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由安康烈士陵园管理所负责安葬。

第六条 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第七条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一)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塔(堂);       

(二)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三)其他安葬方式,如树葬、花葬、草坪葬等

安葬烈士应当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绿色、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八条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平方米,建造、维修墓体由安康烈士陵园管理所统一实施。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葬(放)非烈士遗体()、骨灰及其遗物,修建纪念设施。

第三章 烈士纪念

第十安康烈士陵园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在安康烈士陵园内进行瞻仰、凭吊、祭奠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提前预约登记;

(二)来访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三)做到遵守秩序,依次排队,有序出入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安康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纪念设施,不得在安康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第十四条 保护纪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爱护环境,在烈士陵园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皮,破坏、砍伐树木,攀折花枝;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随地吐痰、大声喧哗、酗酒、随地大小便;

(三)乱写、乱刻、乱画;

(四)嬉戏、追逐、打闹;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香烛、冥币,携带宠物入园;

(六)从事农业种植和畜禽养殖;

(七)在烈士陵园主要出入口、纪念建筑物旁摆摊设点,以及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婚纱照等商业活动;未经允许在陵园范围内从事无人机拍摄等;

(八)在烈士陵园内进行自媒体直播或发表诋毁、污蔑烈士的言论视频;

(九)张贴、悬挂与烈士陵园宣传主旨无关的标语、横幅、宣传牌等;

(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及非法集会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烈士陵园内损坏公共设施,要照价赔偿;在烈士陵园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交由公安机关查处;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至2031312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