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汉滨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 ||
| 索引号 | /2026-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1月29日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2-02 10:44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区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6年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印发之日起,纳入清单的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4]9号)《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汉政发〔202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办公机构、起草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源头认定、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印发公布和清理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切实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工作制度。
三、未列入清单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属于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范围,按照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履行制定和报备等程序。
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和本省以及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管理,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抄送区人民政府。
汉滨区司法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