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汉滨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文件名称 汉滨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索引号 /2026-0000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01-28 13:38

当事人:汉滨区江北办满天星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2610902MJU832863E

法定代表人:宋莉莉

地址:汉滨区江北办汉城国际商业街西区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已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的规定,已经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所述“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情形。现依据上述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行政处罚决定(汉民罚决字〔20262)等多种送达方式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或者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书面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的,请到本机关,由执法人员制作笔录;自公告期满之日起或者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内不行使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权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33号

电话:0915-3215266

邮编:725000

 

             汉滨区民政局

                           20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