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汉滨区水利局关于《汉滨区水利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公示 | ||
| 索引号 | /2026-0000 | 公开目录: | 行政收费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1月09日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1-09 14:36 |
根据《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我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区发改局要求,现将我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目录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汉滨区水利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汉滨区水利局
2026年1月8日
通讯地址:汉滨区大桥路苗圃巷5号
监督电话:0915—3234112
附件
汉滨区水利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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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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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汉滨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在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
发改委、陕西省财政厅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陕财税〔2020〕24号,财税〔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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