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5-0043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5〕41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11月2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11-20 13:14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请审批,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5〕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安住保发〔2020〕52号)、《安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安住建发〔2022〕48号)、《关于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住保发〔2023〕60号)、《关于印发<申请公租房“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4〕1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滨区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申请审批管理。
第三条 公租房申请审核按照属地和分类管理,逐级申报,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公租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务工单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申请人资料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对象资料报送汉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保障中心)审核。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公租房,由区保障中心委托公租房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申请人资料受理、审核和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报区保障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以及公租房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辖区的住房困难职工和在产业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
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确定。
第六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车辆价值不超过14万元(含14万元)(含税),名下无工商信息登记或工商信息登记注册资金(参股)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含税);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连续务工需满2年;
(五)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已满1年但未满5年;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2年内无资产转移、注销记录;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则本人为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第八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含高新区)的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向所在社区递交申请资料,社区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至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指导申请人通过“秦务员”APP线上提交住房、收入等信息资料,区保障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秦务员”APP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符合申请资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及纸质资料报区保障中心。
3.区保障中心通过“秦务员”APP线上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车辆和收入等情况进行终审,经终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保障中心根据通过审核和进入轮候时间顺序组织保障对象进行摇号配房。
(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向公租房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镇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对象名单在镇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工作单位等情况。
2.镇(管委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或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指导申请人通过“秦务员”APP线上提交申请资料至区保障中心,区保障中心3个工作日内通过“秦务员”APP线上反馈审核结果,并将通过审核对象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保障中心委托公租房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根据通过审核和进入轮候时间顺序组织保障对象进行摇号配房,分配结果报区保障中心备案。
(三)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无房家庭
1.申请人向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2.区保障中心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婚姻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指导申请人通过“秦务员”APP线上提交资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秦务员”APP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对象,在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保障中心根据通过审核和进入轮候时间顺序组织保障对象进行摇号配房。
第九条 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发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注册(或参股)工商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注册资金证明;
6.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置文件、工资基金转移单或工资审定表(复印件盖公章);
7.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两年以上劳务合同、近两年年初、年尾工资表或银行流水(复印件盖公章)。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收入证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据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通过审核时间和进入轮候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参与摇号分配顺序。保障对象较多时,原则上优先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中、省、市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配租对象在收到办理入住手续的通知后,应在30日内与公租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摇号分房结果。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保障中心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区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退回公租房,搬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区保障中心或委托管理的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承租人退出公租房前,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和水、电、气、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公租房及其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十三条 承租人享受公租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租房保障:
(一)承租人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区保障中心或委托管理单位出具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的决定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公租房。承租家庭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退回公租房的,区保障中心或委托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配租对象列入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失信人员“黑名单”。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5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附件:1.汉滨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汉滨区城镇低保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附件1
编号:****年度****号
安康市汉滨区
新就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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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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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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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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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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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居住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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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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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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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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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型 |
□ 新就业人员 □ 外来务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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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源类型 |
□共有产权 □ 公共租赁住房 □ 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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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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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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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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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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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共同
申请
人员
情况 |
姓名 |
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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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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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情况 |
□租住 □借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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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车辆登记信息 |
车辆信息 |
□ 有 □ 无 |
车辆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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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类型 |
□ 小型汽车 □ 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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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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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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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
工商注册 |
□ 有 □ 无 |
企业类型 |
□ 个体户 □ 非个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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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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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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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本 人(主申 请 人) ,身份证号 ,及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 ,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授权:
一、本人(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用户须知的全部内容,承诺遵照申请地相关文件、通告和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同意审核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
二、本人(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次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授权的主申请人,是代其他共同申请人申请、确认分配结果、放弃保障资格、签订租赁合同和查询核对填报信息等事项的唯一经办人,本人(主申请人)的行为代表共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在配租过程中,如两次放弃分配房源,视为重新取得保障资格,重新进入轮候。收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承诺于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四、本人(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指定机构,向不动产、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核对填报信息。
五、本承诺授权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经核对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则授权终止;如经核对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则授权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内有效。若享受情况发生变化再次申请的,需要重新签署授权书。
六、本人(主申请人)签署本承诺和授权书后,视为本次共同申请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内容。
承诺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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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企业)出具住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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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申请人 为我单位(公司)职工,于 年 月 日签订正式合同(聘任),工作满 年,月工资 元,未安排住房。
我单位(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及具备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真实有效,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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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籍所在镇(办)意 见 |
经审查,该户属于(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申请租赁补贴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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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批意 见 |
经审查,符合(不符合)申请(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享受补贴 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金额为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 )镇/街道( )社区
编号:****年****号
安康市汉滨区
城镇低保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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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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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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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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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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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居住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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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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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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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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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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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型 |
□ 城镇低保户家庭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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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源类型 |
□共有产权 □ 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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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月
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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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
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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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
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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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共同
申请
人员
情况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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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现
住房
情况 |
现住房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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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类别 |
□ 租住 □ 借住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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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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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产权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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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 |
㎡ |
房屋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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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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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车辆登记信息 |
车辆信息 |
□ 有 □ 无 |
车辆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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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类型 |
□ 小型汽车 □ 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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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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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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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
工商注册 |
□ 有 □ 无 |
企业类型 |
□ 个体户 □ 非个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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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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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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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本 人(主申 请 人) ,身份证号 ,及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 ,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授权:
一、本人(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用户须知的全部内容,承诺遵照申请地相关文件、通告和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同意审核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
二、本人(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次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授权的主申请人,是代其他共同申请人申请、确认分配结果、放弃保障资格、签订租赁合同和查询核对填报信息等事项的唯一经办人,本人(主申请人)的行为代表共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在配租过程中,如两次放弃分配房源,视为重新取得保障资格,重新进入轮候。收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承诺于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四、本人(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指定机构,向不动产、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核对填报信息。
五、本承诺授权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经核对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则授权终止;如经核对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则授权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内有效。若享受情况发生变化再次申请的,需要重新签署授权书。
六、本人(主申请人)签署本承诺和授权书后,视为本次共同申请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内容。
承诺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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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意见 |
经审查,该户属于(低保户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申请(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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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籍所在镇(办)意 见 |
经审查,该户属于(低保户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申请(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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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批意 见 |
经审查,符合(不符合)申请(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享受补贴 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金额为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