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 《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政策解读
索引号 /2025-0000 公开目录: 本区政策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6-11 10:39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发〔202010号)于2025411日有效期届满,为不断加强我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司法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陕司发〔2022〕8号)、《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陕司通〔2023〕225号)、《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安政发20249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2020年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制定了《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严格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标准,细化工作程序,加强制度规定的可操作性,在落实国家和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参考省市相关工作制度,结合我实际起草了《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各街道)、区级各相关部门、人大法工委书面征求意见政府网站公示30天征集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吸收,并征求了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印发并公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制定规范、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延期和清理、监督管理、附则7个章节组成,共43条,主要新增了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排除范围,按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确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管理,要求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按照国家规定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主体,按照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拟由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三是对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分工进行细化,按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全面审核,由所属司法所负责。
  四是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五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报送备案主体、档案管理等进一步明确。

 原文链接:《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