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5-0032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5〕18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6-19 10:23 |
安汉规〔2025〕008-区政府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滨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汉滨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促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办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补贴范围为:
各镇(街道)、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纠纷,符合以案定补条件的,根据纠纷案件的不同类别,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补贴:
1.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案件的;
2.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3.经以案定补评审小组核定不应补贴的范围。
第四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补贴对象为:
1.各镇(街道)、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2.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并实际发挥作用的乡贤人士、退休干部等。
第五条 在编在岗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不能领取补贴。
第六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补贴标准为:
对申请以案定补个案补贴的案件,实行“一案一补、专款专补、一案一卷、分类发放”的原则,每个案件均要进行评审,评审案件确认合格后发放补贴经费。
(一)案件补贴标准
1.调解成功的简易民事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有《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每件补贴100元。
2.调解成功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有规范化的调解文书案卷,每件补贴300元。
3.调解成功的复杂民事纠纷案件,有规范化的调解文书案卷,每件补贴500元。
4.调解成功的疑难民事纠纷案件,有规范化的调解文书案卷,每件补贴1000元。
5.经多次调解未成功的纠纷,但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且案卷规范、要素齐全的参照上述标准50%补贴。
6.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另外补贴50元。
(二)案件类别及认定标准
1.简易民事纠纷:(1)案件比较简单的纠纷;(2)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或涉案金额5万以下的纠纷;(3)一般性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
2.一般民事纠纷:(1)涉案人数达5人及以上或涉案金额5万-20万的纠纷;(2)连环民事纠纷,复杂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3)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4)其他经评审小组研究认定的民事纠纷。
3.复杂民事纠纷:(1)涉案人数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20万-50万的纠纷;(2)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3)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4)其他经评审小组研究认定的民事纠纷。
4.疑难民事纠纷:因历史性遗留问题或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涉及面广、影响大、对纠纷事实有争议,调处难度特别大的纠纷。
5.认定为简易民事纠纷和一般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满足2-3个要素;认定为复杂民事纠纷和疑难民事纠纷,在要素满足的基础上,主要看对社会稳定有无重大影响及隐患、调解难度等。
第七条 调解文书要求
1.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含当事人身份证明);(4)人民调解纠纷受理登记表;(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6)人民调解记录及相关资料;(7)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履行协议相关资料;(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9)司法确认有关材料;(10)卷宗情况说明;(11)封底。调解文书材料必须按上述顺序装订。
2.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3.对于调解文书不规范的,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补贴比例。
第八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核程序:
1.各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半年度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案卷及案卷统计表交司法所,由司法所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初审合格的,由司法所汇总后报区司法局。
2.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半年度人民调解案卷及卷宗统计表报区司法局。
3.以案定补评审由区司法局负责、区调解协会配合,抽调人员组成评审组,对以案定补案件进行集中评审,实行一案一审。
4.评审人员需对每个案件的类别认定、补贴金额、存在问题等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区司法局将案件审核结果反馈给各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镇、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和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根据各调解员参与调解情况确定每个调解员的补贴金额,报区司法局将以案定补资金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九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由区财政列入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每年根据审定的补贴数额据实拨付到区司法局。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加强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骗取、截留、侵占、挪用补贴的,一经发现,由区司法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5年7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3日止。原执行的中共安康市汉滨区委办公室、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汉办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