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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文件名称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索引号 /2025-0000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6-11 16: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20〕55号)于2025年5月30日失效,区交通运输局对该办法内容进行了修改,起草了《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61号交通运输局二楼综合股  

邮政编码:725000

电话(传真):0915-3213062

电子邮件:22592865@qq.com

附件:《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1日

 

 

附件:

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健全长效养管机制,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农村公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连接本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连接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连户路和农田机耕路、产业路

县道、乡道和村道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以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遵循“以区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经实际工程验证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鼓励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采用“因地制宜、群众参与”的原则,结合人居环境治理等项目,逐步完善公路绿化。

第五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各方参与、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夯实区、镇(办)、村三级管养责任,统筹整合各方力量,全面加强全区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公路日常养护、应急养护、路产路权管理,全面改善路域环境,提升公路服务能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经路网规划中行政等级已调整为新增省道而实际为本区承担养护管理的公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道路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域“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审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监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区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决策部署,指导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等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定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监督养护计划执行,组织开展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监督和指导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超限治理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养护日常工作,负责县道含新增省道)和重点乡道养护工作,组织做好县道含新增省道)和重点乡道的水毁抢修恢复工作。指导镇(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路长制”工作。具体承担本辖区一般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和公路公益性岗位考核工作,协助区级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环境保障,在农村公路养护需要使用临时用地和砂石料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协调配合,积极提供便利条件,为公路养护划定必要的取土、采石、挖沙、堆料、机械安置等场地。组织做好辖区内列养道路的水毁抢修恢复工作,以及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和劳动力投入等。负责辖区内列养道路的道路路产路权保护,引导全民树立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本村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和公益性岗位管理。宣传教育村民树立主人翁意识,将爱路护路条款纳入《村规民约》中;协助各级公路养护、交通执法机构分别做好养护、路政管理等工作的环境保障

第三章 养护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二条 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开展的日常检查、查看工作。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的作业。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是对影响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正常使用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病害进行的修复,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养护工程应该按照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安排项目,并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应急养护是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具体作业内容是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可能危及道路沿线公共设施及群众生活生产设施的安全隐患处治。

各级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交通应急抢通技术规程》等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应急养护作业。各级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应“统一指挥、各尽其责、通力配合”的原则进行应急养护。县(含新增省道)和重点乡道的应急养护由区交通运输局指挥,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组织具体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支持、密切配合。一般乡道和村道应急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组织养护道工和受益村民具体实施。除特大地质灾害外,县、乡道应在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内抢通。村道一般应在72小时内抢通。

第十五条 各级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等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完善养护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公开养护路线名称及里程、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 养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十七农村公路养护费用分为日常养护费、养护专项工作经费、应急养护费和养护工程费。

日常养护费应按照“有路必养”的原则,足额保障资金,并按照有关程序纳入年度预算。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含新增省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情况,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财政资金逐年增加机制。村道除区政府每年补助的日常养护费外,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采取“一事一议”和村集体资产性收益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设立村级公路养护及维修基金。

养护专项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筹措,用于承担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日常工作机构的养护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和开展养护工作的前期工作等专项工作,养护专项工作经费按年度日常养管经费总额的6%预算拨付。

应急养护费应按区域内近三年应急养护工作实际发生额度的平均值进行预留,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

养护工程费按照省级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给予配套。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应向社会开放,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县道(含新增省道)和重点乡道的日常养护应当交由专业化养护单位承担;乡、村道日常养护可分别通过竞争和通过开发设置村级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低收入家庭就业和增收。推行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

第十九条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鼓励农村公路的应急养护采取框架协议的方式进行事前招标,并和日常养护捆绑实施。

  鼓励社会和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义务投劳、捐资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费由区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根据年初的养护计划和养护合同,并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结果拨付养护经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区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严禁以各种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5年*月*日至2030年*月*日止,期满自行失效。2020年5月30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