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安康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示 | ||
索引号 | /2025-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6-10 15:58 |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与管理,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宣传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安康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名 称:安康烈士陵园
保护等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地理位置: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31号
保护主管单位: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安康烈士陵园管理所
保护范围:安康烈士陵园占地面积11844㎡,保护范围分别以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相应距离为界。东:12-13(10.30米)、13-14(4.70米)、14-15(17.59米)、15-16(54.72米)、16-17(6.26米)、17-18(10.76米)、18-19(11.14米)连线为界。南:19-20(6.73米)、20-21(10.79米)、21-22(11.61米)、22-23(26.09米)、23-24(15.38米)、24-25(40.98米)、25-26(3.13米)、26-27(6.29米)、27-28(17.37米)、28-29(7.21米)、29-30(1.35米)、30-31(2.69米)、31-32(5.61米)、32-33(4.96米)、33-34(15.85米)、34-35(2.89米)、35-36(2.51米)、36-37(0.71米)、37-38(7.33米)、38-39(10.63米)、39-40(5.82米)、40-41(12.24米)、41-42(20.91米)连线为界。西:42-43(5.29米)、43-44(4.25米)、44-45(3.48米)、45-46(3.48米)、46-47(5.04米)、47-48(2.52米)、48-49(4.53米)、49-50(0.89米)、50-51(3.02米)、51-52(5.20米)、52-53(6.99米)、53-54(6.96米)、54-55(11.40米)、55-56(9.44米)、56-57(8.55米)、57-58(5.49米)、58-59(1.40米)、59-60(9.98米)、60-61(6.58米)、61-62(11.92米)、62-63(1.35米)、63-64(2.17米)、64-65(4.62米)、65-66(6.23米)、66-67(11.81米)、67-68(5.14米)、68-69(2.06米)、69-70(1.05米)、70-71(4.94米)、71-72(12.67米)、72-73(9.29米)、73-74(39.31米)、74-75(1.56米)、75-76(0.82米)、76-77(4.62米)、77-78(14.91米)、78-79(8.80米)、79-80(8.52米)、80-81(21.06米)、81-1(4.81米)连线为界。北:1-2(5.37米)、2-3(5.18米)、3-4(8.38米)、4-5(16.03米)、5-6(2.64米)、6-7(7.66米)、7-8(6.83米)、8-9(16.70米)、9-10(57.73米)、10-11(38.07米)、11-12(7.74米)连线为界。
二、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区域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碑、牛蹄岭战斗展览室、三线学兵事迹展厅、丹心亭、英烈亭、门亭、扇形亭、无名烈士纪念塔、无名烈士纪念墙和英烈纪念墙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的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也将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保护要求
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严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商业广告活动、随意摆摊设点等行为,保持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