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汉滨区民政局 关于征求《汉滨区惠民殡葬救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知

文件名称 汉滨区民政局 关于征求《汉滨区惠民殡葬救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知
索引号 /2025-0000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5-20 16:58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生态节地安葬,不断规范殡葬管理,结合汉滨区实际,区民政局研究起草了《汉滨区惠民殡葬救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汉滨区惠民殡葬救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21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电话:0915—3239817
   2.电子邮件:www.51878500tryq@qq.com
   3.信函:汉滨区南环西路33号汉滨区民政局办公室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汉滨区惠民殡葬救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意见建议”。

汉滨区民政局

2025年5月20日

 

汉滨区惠民殡葬救助和节地生态安葬

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大力推进生态节地安葬不断规范殡葬管理,优化殡葬服务,切实满足广大群众丧葬需求,依据陕西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十项措施的通知》(陕民发〔202458号)和安康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安康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安市民发〔201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殡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对象、标准及办理程序

(一)救助对象

汉滨区户籍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以及由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凡符合条件救助对象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每人1000元标准救助。实际产生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救助;高于救助标准的,按1000元标准救助。

(三)资金来源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专项资金。

(四)办理程序

1.书面申请。救助对象死亡后,凡符合救助条件的,逝者家属或监护人向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和镇(街道)提交申请,填写《汉滨区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2)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3)区殡仪馆火化产生的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票据及复印件;

(4)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5)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事迹证明材料等合法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6)申请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及复印件。

2.镇办审核。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救助对象身份和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汉滨区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资料一起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错发的,追究相关审核人员责任。

3.资金发放。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将救助资金打卡兑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标准及程序

(一)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对象

汉滨区户籍范围的群众(不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省驻区各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及特困供养人员)逝世火化后,选择在政府批准合法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内,采取以骨灰撒散、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等节地生态方式并按政府规定标准安葬逝者骨灰的丧属。

(二)奖补条件及标准

    逝者家属或监护人自愿配合殡葬改革工作,将逝者遗体火化后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对家属或监护人奖补如下:

1.将逝者骨灰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公墓区域撒散的奖励补助3000元;

2.将逝者骨灰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等生态方式安葬的奖励补助2500元

3.将逝者骨灰在公墓内采取骨灰墙壁葬或在骨灰楼、堂、塔永久安放的奖励补助2000元

4.将逝者骨灰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内或逝者所在户籍村级公益性公墓按现行殡葬改革要求标准安葬(骨灰安葬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卧碑长宽不超过80cm,厚度不超过10cm,夹角不超过30°,颜色为灰黑色)的奖励补助1800元;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只能申请种标准,不重复奖励补助。对骨灰进行二次安葬的不再享受上述奖励补助政策。

(三)办理程序

1.书面申请。凡符合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由逝者家属或监护人向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提交《汉滨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并附以下证明资料:

(1)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3)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4)公墓骨灰安葬证明及公墓单位确认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证明和照片资料;

(5)申请人或监护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及复印件。

2.镇村审核。镇(街道)、村(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或逝者节地生态安葬类别审核认定,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级审批。区民政局收到申请补助资料后,对资料真实性核实,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退回相关镇(街道)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资金发放。审批通过后,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兑付逝者家属或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资金来源

所需补助资金级财政全额保障,纳入区级预算

三、监督管理

(一)资金使用。殡葬救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金监管。镇(街道)、村(社区)、殡葬服务机构公墓)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落实好殡葬救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政策,在申请审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责任人或涉事单位追回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督查。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加强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强化群众参与监督,确保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汉滨区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2.《汉滨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汉滨区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序号:       

基本
信息

逝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镇(街道)      村(社区)             组(楼栋门牌号)

救助对象类别

□低保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  □无名尸体
□低保边缘家庭  □防返贫监测对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由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救助
信息

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花费金额

         

火化时间

 

殡葬救助金额

大写:                    元,小写:         

审核
审批
意见

村(社区)

意见

该救助对象类别属实,同意救助。


      村(社区)(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意见

该救助对象类别属实,同意救助。

经办人签字:

      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殡葬救助办公室初审

意见

定救助金额为      元。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救助标准:凡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花费低于1000元的,据实按规定标准救助;花费超过1000元的,按最高1000元救助;2.本表一式两份,需村(社区)、镇(街道)审核签字盖章。需同时附死亡证明、逝者原户口本(首页、本人页)、火化证、收费单据、低保证、抚恤补助领取证等相关证明,以及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本地银行卡(中国银行除外)。3.此救助申请仅限于汉滨区辖区内困难群众。

附件2

汉滨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

逝者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
所在地

 

节地生态安葬类型

 骨灰撒散。
 逝者骨灰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生态方式安葬。

 逝者骨灰在公墓内采取骨灰墙壁葬或在骨灰楼、堂、塔永久安放。
 逝者骨灰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内或逝者所在户籍村级公益性公墓按现行殡葬改革要求标准安葬(骨灰安葬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卧碑长宽不超过80cm,厚度不超过10cm,夹角不超过30°,颜色为灰黑色)

 

注:在申请一栏填“”,只允许申请一项。

申请人

姓名

 

与逝者
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银行账号

 

 

家庭
住址

 

申请人签字

    本人对提供的相关证件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证件,骗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的,自愿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奖补金额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     元

镇(街道)
村(社
区)审核
意见

村(社区)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