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五里镇五里社区鸿昇禧宴餐饮酒店“12.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索引号 | /2025-0000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2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4-23 13:22 |
2024年12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汉滨区五里镇五里社区鸿昇禧宴餐饮酒店在电梯轿厢安装过程中,捆绑轿厢吊带断裂,两名作业人员从电梯井五楼坠落至负一楼,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初步估值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并对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作出批示,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密切配合,迅速开展善后及事故调查。12月16日,区政府成立汉滨区五里镇五里社区鸿昇禧宴餐饮酒店“12.14”施工亡人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五里镇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依规开展了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验资料、座谈了解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死亡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法依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1日,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邱子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41730U。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2310318-2027。发证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日期:2021年1月6日;有效期至:2027年11月5日;设备制造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华南现代中药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润阳东路6号。经审查,获准从事以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许可项目: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和载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经核查提取印证资料,该公司资质真实有效。
2.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8日;注册资本,叁仟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许泽东,办公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996号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A栋1601(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中云(汉中)装备制造工业园3号),经营范围: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保养;高低压电器、机电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物联网设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建筑暖通及可再生资源利用系统的设计、安装;节能材料的安装与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提取印证资料,该公司资质真实有效。
(二)事故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汉滨区五里镇五里社区鸿昇禧宴餐饮酒店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地点在汉滨区五里镇五里社区二组(鸿昇禧宴餐饮酒店);自建房屋建设基本情况:房屋坐落于316国道(安恒段原五里镇五卫村二组);七间六层(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296平方米(南北长36米,东西宽12米)。2024年10月29日,原房主刘宝娟与鲁信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鲁信群与李志刚合伙购买);鸿昇禧宴餐饮酒店经营者李向杰(系李志刚儿子);该房屋装修前未向汉滨区住建局履行报备手续;电梯安装前未向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报备相关手续;也未与施工方签订电梯安装施工合同。
(三)电梯销售合同情况
2024年10月16日,甲方(李向杰)委托李子明(广东尼欧电梯有限公司员工)购买电梯,之后李子明使用安康瑞能天成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美迪斯(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买1部电梯,电梯产品名称为无机房客梯;梯号为T1,型号为ST,电梯载重量为1000kg,速度1.5m/s,设备价格7万元,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调试费用2.3万元,合计价格9.8万元。付款方式共分为三期(第一期1万元;第二期6万元;第三期2.8万元,截至事发时李向杰已付7万元);其他合同事项详见附件1(美迪斯电梯销售合同)。
(四)事故现场踏勘情况
2024年12月16日,事故调查组成员刘光明、寇清荣、程浚峰及专家组成员到事故现场对断裂吊带进行现场勘查。具体情况:一是从5楼顶部坠入地下负1楼(共6层,每层高度不一致),高度约20米;二是捆绑情况:导链捆绑在5楼顶端支撑物上,由于高度较大,导链不能放至电梯井底部,因此使用尼龙吊带连接电梯轿厢与导链;三是荷载情况:电梯轿厢估计重量约为300公斤,加上3名现场作业人员周奇、赵德涛、汪春林(每人按70公斤),两项合计重量为0.5至0.6吨(约600公斤);四是吊带吊牌显示,有效长度6m,核定载荷3t、实际测量长度5.7米、整体宽度7.5厘米单扎,其中有70cm的长度变形为5cm宽度的双扎、断裂位置处于吊带与导链的连接处,正好处于70cm×5cm双扎段的中间位置。同时显示吊带无出厂日期、无使用有效期及其他相关铭牌信息,根据现场踏勘,标注荷载3吨,实际载重不足0.6吨,且从70cm×5cm双扎段处断裂;五是现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尼龙吊带断裂,与特种设备装置、设施和附件无关;六是在负一楼坠落处发现一顶黄色安全帽显示无“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安全帽下颚带锁扣关闭,由此说明现场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只有一人佩戴安全帽且未系下颚带(附相关照片)。
(五)事故死者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1.死者:周奇,男,身份证号码612401199307194036,户籍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新义村一组43号。
家庭人员基本情况:父亲,周定路,男,身份证号码612401196805024052;母亲,熊瑞珍(已死亡);死者奶奶陈存英,女,身份证号码612401194604054045。
伤者:赵德涛,男,身份证号码612401199603154979,户籍地址安康市汉滨区石梯镇冯山村十组31号。
(六)相关责任人情况
1.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泽东,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996号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A栋1601(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中云(汉中)装备制造工业园3号)。
2.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源,男,身份证号码610102198802132311,联系电话:18991235000。
3.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康代办点王海林(电梯销售、维保及安装负责人),男,身份证号612401199605174594,户籍地址汉滨区张滩镇东沟村8组,现租住安康高新区天一城市之光2号楼304室,联系电话:18391579303。
经查,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海林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事故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且每月正常发放工资4000元,转入建设银行卡上,工资发放到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5月份,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源,口头任命王海林为电梯安装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未出具纸质任命文件。
4.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胡家龙,男,身份证号,612401198310243738,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柑树村十组,电话:13991538200。
经查,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胡家龙、汪春林、周奇、赵德涛等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安全责任保险,共缴纳保费17121元,保险每人投保保额为100万元,保险期从2024年3月29日-2025年3月28日24时止,同时,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欠胡家龙劳务费用近35万元(因未结算,数据由胡家龙提供)。
5.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尼欧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子源,住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康路88号,身份证号码440301198207072716,联系电话:13922860288。
6.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尼欧电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陈岩峰,户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行政村集南666号,联系电话:13927404891,身份证号码341281198004257757。
7.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尼欧电梯有限公司)李子明(负责西北区域陕西安康市场销售),男,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07203471,住汉滨区五里镇朝阳村2组中心路32号;联系电话:13709152775。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2月6日,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康代办点电梯销售、维保及安装负责人王海林与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负责陕西安康市场销售员李子明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确定电梯安装位置(五里兴耀酒店正对面),并微信约定拟签协议(未签订);12月7日,王海林到电梯安装现场查看,通知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胡家龙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24年12月14日上午8时左右,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负责人胡家龙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汪春林、赵德涛、周奇到达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大约8:30至10:20分,将一楼材料人工搬运到地下负一层,从负一层用电动葫芦提升到5楼顶部,并安装辅助设施,10时左右,安装工人汪春林、赵德涛、周奇在电梯井里负责安装电梯附件,通过电动葫芦先把安装辅助材料运往5楼并将附属设施安装完毕。10点30分左右,在5楼将承重梁安装好后,把主机吊往5楼,在主机吊至顶部系好导链时,用吊带连接导链与轿厢,当3人踏上电梯轿厢顶部正准备作业时,吊带突然断裂,电梯轿厢坠落,导致周奇、赵德涛从五楼坠落至地下负一楼,汪春林在电梯轿厢坠落时,因手扶承重工字梁斜拉支撑柱上未坠落,未造成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汪春林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组织开展救援,同时拨打110报警,经胡家龙、汪春林及现场其他装修工人一起将周奇、赵德涛抬至地上一层。随后区政府领导、公安、应急、五里镇先后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工作,11:20分许,120赶往事发现场进行救治,因周奇伤势过重现场抢救无效,120医生当场宣告死亡。赵德涛经120急救车运往安康市中心医院(北院区)进行救治,于2025年1月24日出院,医药费由胡家龙先行支付3万元,其他费用由受害人及家属垫付。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救援结束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政法、公安、司法、五里镇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并抽调镇干部,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家属和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处理善后事宜。12月14日晚,胡家龙、李子明、王海林三人协商达成善后处理协议(胡家龙、李子明各承担事故费用37%,王海林承担事故费用26%),对死者周奇赔付各项费用合计110万元,12月15日上午,李子明先行给付12万元(交至五里镇善后处置组),因王海林反悔说该事故自己不承担责任,从而导致3人协商的善后处理协议终止,后经公安机关多次调查取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王海林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25年1月3日王海林被取保候审,之后共计两次向善后处置组交付8万元(1月3日6万元、1月12日2万元),李子明、王海林累计共给付20万元。伤者赵德涛经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部少量硬膜下/外积血;颅内积气;双侧副鼻窦积血额骨左缘、左侧额窦前、后壁、筛板、颧弓、双侧眶内壁、筛窦壁、右侧蝶骨体骨折;额、顶、枕部头皮撕脱伤;双肺伤并双侧胸腔积液;左侧关节脱位合并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开放性左侧胫骨平台及中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裂并擦挫伤等。已手术治疗(详见诊断证明),于2025年1月24日出院,后期还需手术和康复治疗。截至目前治疗费用共计6万余元,其中,胡家龙先行垫付3万余元,剩余费用由本人支付。
事发至今,死者周奇,伤者赵德涛的善后处理因故一直未赔偿到位,死者周奇至今未安葬。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是作业人员在轿厢安装过程中,未使用合规吊带连接电梯轿厢与导链,不满足基本承重要求,造成吊带断裂,导致轿厢坠落;二是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设置防坠网和作业平台;三是施工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进行违章作业,加剧了坠亡事故的严重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尼欧电梯有限公司),事发时相关管理人员不在位、未到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未开展危险源识别与隐患排查、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与施工单位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开工前未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对危险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监护、交底、培训要求。
2.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开工前未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书面告知、未与电梯供应商签订安装合同、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危险作业未提出具体监管要求、未编制施工方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和监护、四名作业人员均无高处作业操作证。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因违章冒险作业、管理缺失导致的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企业存在主要问题
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尼欧电梯有限公司),一是未与电梯安装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合同;二是事故发生地现场负责人未到场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三是事故调查期间公司主要负责人全权委托公司副总处理善后事宜,副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七项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等危险作业的相关要求不清楚;四是对公司区域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要求,只讲人身安全和不做违法违纪的事,对电梯安装时安全监管方面未提出具体要求;五是在收取业主电梯、安装等费用后失管。
2.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是在事故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事发当晚十一点多,员工胡家龙将事故情况向公司经理吕源做了汇报,但事故调查期间吕源声称:“不是我们公司的人干活,项目负责人王海林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试图推卸责任;二是未对危险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王海林作为项目负责人,事发时未在施工现场、未编制施工方案、对员工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四名从业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只有一人佩戴安全帽,且安全帽是“三无”产品;四是未与电梯供应商签订安装合同;五是开工前未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六是事故调查期间,作为公司经理不知晓自己安全管理七项职责,不了解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内容;七是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王海林8次教育培训,反馈考核成绩4次96分,4次为98分,但当询问王海林安全职责时,其一概不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八是当问及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公司负责人吕源回答管销售不管安全,对“三管三必须”要求落空。九是提供的安全管理机构,无法定代表人许泽东的名字、无安委办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安全管理职责;十是对双重预防制内容不了解,对应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楚。
六、本次事故主要教训
1.未进行备案,也未编制施工方案,未签订施工合同,说明施工现场缺乏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作业无章可循。
2.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登高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流程等方面缺乏监管,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严重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
3.作业人员在登高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时的伤害风险。
4.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吊带连接导链和轿厢,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5.整个安装过程中,没有人员对现场作业进行有效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以及现场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缺失。
七、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处理建议
“12.14”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教育培训、个体防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失察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五里镇五里社区鸿昇禧宴餐饮酒店“12.14”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企业处理建议:
1.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责令对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陈岩峰、吕源)及相关责任人(王海林、李子明、胡家龙)进行约谈,依据违法违规的事实和严重后果并尽快做好事故善后处理事宜。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投资主管等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倒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
2.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尼欧电梯有限公司)。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与电梯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二是危险作业管理缺位。公司管理层面不清楚危险作业内容和基本要求;三是未对电梯安装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四是事故调查期间公司主要负责人全权委托公司副总经理处理善后事宜,但该副总经理不清楚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职责是否明确,反映出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五是在收取业主电梯、安装等费用后失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汉滨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3.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是在事故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故真相。事发当晚十一点多,员工胡家龙将事故情况向公司经理吕源做了汇报,但事故调查期间吕源声称:“不是我们公司的人干活,项目负责人王海林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试图推卸责任;二是未与电梯供应商签订安装合同,开工前未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书面告知;三是未对危险作业进行有效管理。未编制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监护,项目负责人事发时不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四是安全管理混乱。四名从业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只有一人佩戴安全帽,且安全帽是“三无”产品、登高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五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王海林8次教育培训,反馈考核成绩4次96分,4次为98分,但询问王海林安全职责时,一概不知;六是将安全管理责任推给他人,当问及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管销售不管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双重预防制内容不了解,对应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楚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汉滨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理人员
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周奇,在安装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尼龙吊带(使用标注载重3吨,实际载重不足一吨的吊带)。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三)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处理建议
1.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尼欧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子源,未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对相关管理人员不在位、未到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开展危险源识别与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危险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等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处上年收入40%的罚款。
2.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尼欧电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陈岩峰,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公司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不了解、不清楚危险作业的相关要求,未建立隐患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未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对电梯安装相关管理人员不在岗、未到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处上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负责陕西安康市场销售员李子明,未履行销售人员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职责;未与电梯安装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到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对危险作业未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处上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4.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泽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不在岗、未到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未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危险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处上年收入40%的罚款。
5.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及销售负责人吕源,不清楚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不了解全国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年攻坚行动基本内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事故调查期间隐瞒事实真相(胡家龙事发当晚已向吕源报告,但据其本人陈述无任何人员向其报告),并将自己的安全监管责任推卸给工程部赵斐,维保部蒙翔宇,对危险作业管理要求内容不清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处上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康代办点电梯销售、维保及安装负责人王海林,事故发生时未立即给公司报告,电梯安装时不在施工现场,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楚危险作业内容,对危险作业未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未督促施工负责人与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处上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7.陕西伊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胡家龙,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编制施工方案、对危险作业未提出具体管理要求,违规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带,四名登高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场作业人员均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处上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相关单位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系列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认真组织自建房电梯安装专项检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强化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有力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二是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齐安全设施设备。三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
2.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对持证、现场监管、危险作业,风险辨识、劳动防护等从严把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夯实责任,弥补短板,堵塞漏洞,努力实现监管无缝隙,责任全覆盖。加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培训、大执法活动,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力度,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确保行业生产安全。
4.按期开展整改评估。依据市安委办挂牌督办要求,在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完成对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五里镇五里社区鸿昇禧宴餐饮酒店“12.14”高处坠落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