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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中学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中学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5-0014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函〔2025〕13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3-29 15:00

建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安康中学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9日


安康中学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安康中学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安政办发〔2024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明确安康中学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成本和重置价问题的函>的复函》(安住建函〔2025〕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统筹考虑安康中学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部分房屋同时位于原长春片区棚改项目范围内的实际,保持体育馆周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相对平衡、平稳过渡,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稳步推进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工作原则

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依法征收、严格政策、统一标准、公平补偿采取提供安置房方式和货币化补偿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和数量

项目位于市体育馆东南角,东起长春路,西至统征地边线,南至长春村七组,北至建民街道长岭村五组具体范围以规划控制红线图为准)。拟征收建民街道办事处长岭村、长春村集体土地上个人房屋约28栋1.15万平方米(具体数量、面积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为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区征安办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具体由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人社、水利、交通、司法、税务、林业、民政、审计、公安、城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被征收人为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为依据,原则上一户一宅,对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按自然分户认定: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户口所在地长期居住的;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三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

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7号)文件规定为依据,即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收地户口簿登记在册的常住人口为基础,被征收人安置人口数由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1)户口不在被征收地,但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因婚姻等关系在被征收地与被征收人共同生活的,有合法婚姻等关系证明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地,因服兵役将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

(3)原户口在被征收地,因就学将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被征收地的服刑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安置人口:

(1)因寄居、寄养、寄读,与被征收人共同生活,但与被征收人无法律上抚养、扶养、赡养等关系的;

(2)租赁被征收人房屋居住的。

因征收政策或者政府决策调整等原因,涉及安置人口认定标准发生变化的,由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另行制定认定方案报征收人批准后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征收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采取货币化补偿和提供安置房两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征收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提供安置房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按照安置人口人均70㎡建筑面积计算的安置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房屋重置价向征收人补交差价。

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人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在20㎡以内(含本数)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参照《关于<明确安康中学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成本和重置价问题的函>的复函》(安住建函〔2025〕13号)文件标准购买;超出2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所在区域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由征收人按照《关于<明确安康中学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成本和重置价问题的函>的复函》(安住建函〔2025〕13号)文件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

(3)安置房以砖混结构为基准,被征收房屋为砖混以外结构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人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6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交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8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交房屋结构差价。

(二)被征收人户口不在被征收地,依法继承被征收房屋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的,人口统一按照两个安置人口标准计算安置面积予以补偿,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经营性房屋奖励。

(三)安置房成本价按照征收区域内安置房成本评估价执行。

(四)安置房。安康中学建设项目安置房源为高新森林和汉澜春境现房

(五)安置房选房及房款结算按下列程序进行

1.领取安置卡:安置对象在向征收人交付腾空房屋时领取“安置卡”。

2.选房:原则按签订协议结合交付腾空房屋后领取“安置卡”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房,即先交付腾空房屋先选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3.结算:由安置房源管理部门根据“安置卡”与安置对象进行房款结算。结算完毕发放“入住通知单”。

4.交房:凭“入住通知单”办理物业手续、领取安置房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六)安置房产权性质、管理及交房标准

1.安置房为全产权房。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安置房、奖励的经营性房屋不动产登记。涉及安置房测绘费、办证费以及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房面积的契税、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纳;超出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房面积部分的维修资金和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2.安置房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奖励的经营性房屋实行大厅式集中安置,产权登记到户但不分到户由被征收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组建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共同受益

3.安置房交付标准。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为毛坯房,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2)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七)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其他构筑物等,按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现金补偿,不纳入产权调换。

(八)临时安置补偿费及搬迁补偿费

1.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700元,另按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100—2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800元,另按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900元,另按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交房之日计算,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原则上不超过1年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过渡标准,给予被征收人1年临时安置补偿费。

2.搬迁补偿

村(居)民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发放

(九)对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损失,由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共同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参照省住建厅相关规定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补偿。

(十)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送达《入户征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自征收实施单位送达《入户征收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为第一奖励期,按征收人认定人口给予10000元/人奖励;在11-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为第二奖励期,按征收人认定人口给予8000元/人奖励;在21-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为第三奖励期,按征收人认定人口给予5000元/人奖励;超过30天后签订协议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确定的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认定的被征收人安置人口每人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经营性房屋或经营性房屋评估成本价货币奖励。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且在规定时间签约并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人均70㎡(含70㎡)的,在安置时可按人均70㎡进行安置,差额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照943元/㎡奖补;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70㎡的,在安置时可按人均70㎡进行安置,超出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照497/㎡奖补。

(十一)相关规定

1.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面积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以10年期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作为安置房的物业费补助,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交纳

2.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征收出租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

3.被征收人对安置人口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机构申请复核,房屋征收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安置人口进行认定。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由征收人根据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结合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及建民街道办事处意见予以合法性认定,对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的给予补偿安置。对符合申办建房条件但未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被征收人无其他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5.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为依据,无权属证书或者权属证书记载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征收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现场测量认定。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机构申请复核,房屋征收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量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认定。

6.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7.被征收人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以及违法占地建房、违法加层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和处理;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未规定使用期限但实际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8.征收范围内的未经审批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9.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和搬迁期限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执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10.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汉滨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涉及征收土地村民住户在合法补偿落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十二)房屋拆除。征收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工程招投标程序组织招标,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安康中学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工作专班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